MADD1090901 4/15
商品代號:MADD
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公
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
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以「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二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以「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一倍給
付。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
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
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以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一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十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
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以「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一倍給付「電梯意外失能保險
金」。
前項第二、三、四款各項保險金所依據計算之「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係指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調整前
之「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
和,最高以下列數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
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一、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以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以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二倍為限。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以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一倍為
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以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一倍為限。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以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一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亦以
前項各款所列數額為限。
【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之保險金額調整】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死亡或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每人之第十一、十二條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以
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為給付計算基礎。
前項家屬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為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之人,
且其均須已投保本附約,但不以附加於同一主契約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十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
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
於附表二),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
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十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
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
或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該本附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第一、二項之燒燙傷時,本公司僅依第一項比例給付「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
各年齡層身體各部分所佔身體表面積之比例不同,就其上限比例列載於附表三。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十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