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A1040123 6/11
商品代號:PEA
【
保險金
額之減
少】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
理
。
【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
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
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
項所稱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
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止,依第二條第七款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
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
則為依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契約所約定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計算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扣除營業費
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
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較小者為限。
【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再給付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保險單紅利,並改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
預定利率調整為 1.25%,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2011T.S.O.)死亡率的 100%。
【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
力
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
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
金
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
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
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於會計年度結算時,
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且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
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
表四。
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身故或完全殘廢紅利,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公司於紅利宣告日後之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予要保人。若該給付紅利年度之保單週
年日於紅利宣告日前者,則統一於紅利宣告日後十五日內給付。本款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
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一)本契約於保單週年日前終止、停效或失效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當年度紅利;保單週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