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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對象身分住院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
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
出手術費,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
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
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
上手術時,按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
保險對象身分住院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術費的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
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
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
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
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權的行使】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於同一次住院
期間僅得就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約定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第九條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
一類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附
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提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開始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以前者,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內之各項住院醫療
費用支出,無前二項約定適用,僅得依第九條約定請求給付。
【保險範圍: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就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所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
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三「手
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
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依實際支出手術費的
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
額」乘以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
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
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範圍: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定額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
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或依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附表一所列「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十
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起,始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
受胰臟、腎臟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各項醫療
保險金或依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附表一所列「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之五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
前二項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
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
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