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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天天安心500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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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天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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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天天安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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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內容摘
內容摘內容摘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一
一)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第五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條)
))
)
(二
二)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第八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二第十二
第十二
第十三條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
第十七條
第十七第十七
第十七
第十
第十八第十八
第十八
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
)
(三
三)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
)
(四
四)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第十一
第十一第十一
第十一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
第十九第十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
)
(五
五)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第三十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
)
(六
六)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九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
)
(七
七)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四十
第四十第四十
第四十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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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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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手
癌症手癌症手
癌症手
術治療保險金
術治療保險金術治療保險金
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
加護病房住加護病房住
加護病房住
院醫療保險金
院醫療保險金院醫療保險金
院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意外殘廢保險
意外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2.04.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47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第 一 章 總 則
【保險契的構
第 一 本保單條著之要批註及其定書為本保契約(以下簡本契
本契約的釋,探求契約事人真意,不得拘於所的文字;有疑時,作有利被保
人的解釋原則
本契約保內容四個計畫,各畫別之給付內詳附一,由要人於保書擇一投,並
載於保單契約效期間內本公不受理變更本公司將要保投保計別負
【名詞定
第 二 本契所使用之詞,義如下:
一、「疾:係指被保人自本契生效(或復效日)所發的疾病。
二、「癌症」:係指被保險本契生效日
(
((
(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以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以
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
)
起所發生之病,其特
徵係由人內惡細胞不能制的長和擴張,對織造侵害或白球過症所成的惡
行政院生署新刊印之國際病傷及死分類標歸類為惡腫瘤(含)
且經醫院固定織所作的理檢診斷確定者為
三、「外科手治療:係指以治療症為的,由外科專醫師其他依法行外手術合格醫
所進行的科切手術療法
四、「放射線:係指以治療癌為目,由放射線治專科師或其他法施放射治療之
格醫療專人員進行的放線治,包含電、X 光刀、海扶刀、光子刀、瑪刀及他放
射刀
五、「傷:係指被保人於本契有效間內,遭受意傷害故,致其體蒙傷害
六、「意外傷事故:係指非由疾引起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係指依照療法規定有開執照並設有病收治人之公、立及團法醫院。
八、「醫:係指依法取得醫師格並核准執業者。
九、:係指被保人經醫師斷其病或入住醫院,且式辦
受診者。
:係指被保人於本契有效間,因一疾病或害,起之發症,
後十日內次住時,給付,均為一保險係於
本契約有期間滿後院者,本次住部分不給付
「保險:係指按投時被保險但未滿數超六個
一個
【保險責的開保險
第 三 本公應自保並取第期保費後負保險責,並發給保險作為保的
本公司如第一保險,其負之險責,以保時
第一保險金額時開
FBG1020401 3/20
商品代號FBG
前項情形本公之意發生應給付保險故時本公保險
【保
第 四 於本約有效期內,公司依第條、第三條條、條及
條約定給保險
【第二期付、寬限間及約效停止
第 五 分期二期應照契約所法及期,本公司所點交付,
並由本公開發憑證。第期以分期未交時,年繳,自催告達翌
日內寬限間;季繳,則,自險單日期起三日為
期間
約定式交第二分期保本公悉未約定
保險要保保險,自告到日起期間
逾寬仍未付者本契約自終了日起停止間內生保事故
本公保險
【本契約復】
第 六 本契停止力後,要人得保險屆滿復效
要保人於之日六個出前復效,並要保清償效期的保
復效等待期間
復效等待期間復效等待期間
復效等待期間
七條症保險保險午零始恢
要保人於之日六個月後申請,本司得要保人之送達
司之日起日內求要保人險人要保人如本公司要提供
本公退該次復效申請
被保險人拒絕者,本司得效。
本公第三約定要求保人供可證明,或於收明後五日內不拒絕
效,經要保人定之額後,自午零起,始恢復其
要保人依出申復效者,後段第四情形,於齊可證明,並
所約定之額後,開
約的除】
第 七 要保及被保險在訂本契時,對於本公要保實說,如有故
或因失遺或為說明更或本公對於險的計者,本司得除契
須返之保險事發生亦同險的於其未說的事時,
此限
前項解除自本有解之原一個行使消滅或自契約經過
不行使而
本公解除約時,如保人所不通知時,本公得將項通
故保人。
【契約有期間契約
第 八 本契保險期間以本約保險單上所期間準。要保於保期間滿本公意,
保險間之第一保險者,逐年新本契,使繼續效。
前項生效當時機關費率及被險人業類
別被險人身體況調之。要保人保契之第一期本契
保險期間滿後
本契約最可續險人保險保險期間滿
【契約的
第 九 要保終止本契
前項契約終止自本司收人書通知,開效。
要保人依本契約時本公已繳除按期間
滿期保費退人。如附表
本契約非約定健康或傷害險險事而致力終止,不是否給付過保公司退
契約傷害部分期保費予保人。
【保險事申請間】
FBG1020401 4/20
商品代號FBG
要保或受人應本公應負險責事故五日通知公司,並通知儘速
給付
本公司應後十五日給付歸責本公之事在前約定
付者,應給付
蹤處
一條 被保契約有效間內如經公司根據確定日為
依第約定付身故保葬費保險;如要人或提出證明
保險能因外傷害事而死者,公司依意外害事發生日為,依及第
三條約定付保
前項情形本公給付故保葬費保險金後,如險人,受人應
筆已領之保險葬費保險公司,應給保險事發者,
付。有應之保本公
第 二 章 壽 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身保險葬費保險的給
二條 被保人於本契有效間內故者,公司要保人投計畫對照表一所付身故保
,本契約力即終止
本契時,精神其他智缺,致辨識行為欠缺而行為之
保險人,身故更為喪葬用保
前項被保人於國九含)以葬費用保金額公司,不
本契與稅條有遺產稅葬費半數過部本公
負給付責,本司並無息退還分之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含)上保公司投保,或險公投保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喪葬用保金額合計所定限額者,本公於所保之葬費範圍
依各要保所載要保時間約給喪葬用保險至前喪葬如有
以上保險司之險契約要時間其要保間之險公司應
用保與扣要保險公應理金額限額其責
【保殘廢的給
三條 被保人於本契有效間內成附表列完全殘程度一者,本司按保人保計畫對照
附表一所給付全殘金後本契力即終止
被保險人殘廢身故者,公司及第條約給付責。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身故保葬費保險領】
四條 身故保險」時應檢
一、保險或其本。
二、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戶
三、保險申請
四、的身證明
全殘保險
五條 完全殘廢時應
一、保險或其本。
二、完全書。要保人或保險為醫師時,不為被險人斷書證明
三、保險申請
四、的身證明
完全時,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時並
調閱被保人之,其由本司負此延本公司依定應
之期
【除外責
六條 有下情形一者,本司不給付
一、要保故意被保險人死。
FBG1020401 5/20
商品代號FBG
二、被保人故自成完全自契立或效之起二意自致死,本
給付故保葬費用保
三、被保人因罪處殘廢
前項第一及第情形致被險人全殘本公司條的約給付全殘保險
因第致死付保本公退還未期保費予得之人。
第 三 章 健康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癌保險的給付】
七條 被保人自本契生效
(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
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
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
日)
))
)後
之有效期間病理織切
細胞診斷第二條所定之症者,本公司定給症保
一、癌症院醫保險:被保險以治癌症或因癌症引起目的治療
本公司按保人保計畫別照附一所載癌院醫療
院及日)付癌醫療被保診療症於一日
日不院醫
二、癌症術治保險:被保險以治癌症或因癌症引起目的外科
治療者,本公按要保人保計別對照表一載癌手術治療金額付癌
症手術治保險
三、癌症射線療保被保人以療癌症為的而受放線治療(論住
者,本公自第個放射線按要人投保計畫別照附一所載癌放射治療
之日額乘射線治療日治次數均以一日)給
付癌症放線治保險
四、癌症故保保險人因症或癌症所引起之發症身故,本公司要保投保計畫
別對照附一所癌症身故金額付癌身故保金後本契
【保醫療的給
八條 被保人於本契有效間內疾病或害,於醫院診療者本公依下約定給付
醫療
一、院醫保險:本公司被保治療之起,要保投保計畫對照表一所載
療保院日(含院及當日給付般住醫療保險
保單度同次住
二、加護醫療情形被保人如係病房,本公司被保
房之起,按要人投保計別對附表一所加護病房院醫保險
住加)給加護院醫療保保單度同次住
院最以三日為
三、燒燙中心院醫保險一款保險人係因須入住燒治療
本公司自保險入住中心日起保人投計畫對照表一所載心住
院醫療保住燒轉出轉入日)心住醫療
保險次住日為
被保係設病房
院醫保險
前項情形被保出加病房燒燙中心後一疾或傷害於一日院、
加護病房燒燙中心日不重複入住醫療日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保
九條 應檢
一、保險申請
二、保險或其本。
三、醫療斷書須列入出院、病房燒燙中心期。
四、如係領各癌症者,
1.理組檢查理組織切報告
2.書應載癌症手治療名稱部位及期,被保放射線治之日
3.申領癌身故被保險人診斷被保險人戶戶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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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BG
要保人或保險為醫師時不得被保險人前項相之醫診斷
,本司於要時經其調閱保險相關
本公司負公司約定給付之
【除外責
第二 被保人因因所之疾或傷害而院診療者本公不負給付保險的責
一、被保人之意行為(及自未遂
二、被保人之
三、被保人非施用法令稱之品。
被保險人故而院診療者本公不負給付
一、術、作之
二、
三、健康查、戒酒養老之非診治人為目的
四、懷孕發症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
1.
2.萄胎
3.前
4.盤早剝離
5.產後大血。
6.
7.
8.
9.兒染之手
(二)因醫行為,包
1.本人性、病或精神疾病
2.本人之四內之疾病
3.理由致生險或害身健康
4.理由
5.誘姦法不結婚者。
(三)療行剖腹
1.產第一潛伏期過長(經 14 時、
20 或第產程期子 2 或第 2
胎頭仍無
2.兒窘,係一者
a.在音圖示每 160 100 呈持,或
胎兒 30 60 以上者。
b.兒頭酸鹼檢查 PH 7.20 者。
3.頭骨不對,係指下情形一者
a. 37 以上
b.胎兒 4000 以上
c.狹窄骨盆 10 公分以下或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攝影定者。
d.盆腔(包腫瘤,腫瘤壓迫骨盆腫瘤
者。
4.位不
5.
6.宮頸脫落時。
7.)以的死 24 上, 560
8.疾病
a.前
b.及子症。
c.盤早剝離
d. 24 時合感染
e.疾病
(a)專科師診證明剖腹者。
(b)經用之肺功能分為第或第並附
(c)肺氣,並胸腔科專科醫診斷
FBG1020401 7/20
商品代號FBG
五、、人非以治療目的避孕手術
第 四 章 傷害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燒燙保險付】
第二險人於本約有期間遭受第條約的意傷害事故致其體蒙受
分之度燒積百分之面燒傷合
圍列於附經醫診斷確定治療,且自意外傷害故發生之屆滿者,本公
司按要保投保畫別對照表一載之重大燒傷保
被保險人本契有效期間(含約),所領之大燒傷保
【保未住醫療保險的給
第二險人於本約有期間遭受第條約的意傷害事故自意傷害事發生日起
內,成下骨折骨折目之,經師診斷定,未住治療者,已住但未
骨折所定未住院部,本司按要保人投計畫對照附表所載額乘
院部分日,計所得金額給付院醫保險
前項骨折完全斷而係不,按完全骨折之一給付如係骼龜
者按完全四分一給付。受下以上骨折付一等級骨折
醫療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1鼻骨〈顴骨 14
2掌 14
3蹠 14
除外 20
5肋 20
6鎖 28
7橈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尾骨 40
11骨盤腸骨薦骨
40
12頭蓋 50
13臂骨 40
14橈骨尺骨 40
15腕骨一手 40
16脛骨腓骨 40
17踝骨 40
18股骨 50
19脛骨腓骨 50
20 60
【保:意身故保險給付】
第二險人於本約有期間遭受第條約的意傷害事故自意傷害事發生日起
以內故者本公司按保人保計別對照表一載之意外身故,本
約效力即終止但超身故,受險人身故外傷事故
有因者,在此
本契時,精神其他智缺,致辨識行為欠缺而行為之
被保險人其意身故保險變更喪葬用保
前項被保人於國九日()以所投保喪葬用保金額和(公司
不得立本約時贈與法第七條關遺產喪葬,其分本
司不負給本公並應無息退還該過部
前項情形如要含)上保公司投保,或險公投保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喪葬用保金額合計所定限額者,本公於所保之葬費範圍
內,依各保書載之要保,依給付葬費用保前項葬費額度
有二保險司之保險約要時間分其要保間之,各保險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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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BG
葬費保險額與除要保時在先保險司應理額比
【保:意殘廢的給
第二險人於本約有期間遭受第條約的意傷害事故自意傷害事發生日起
以內成附三所殘廢程度一者經醫師診斷確,本司以斷確日為,按
保人投保畫別照附表一給付殘廢但超致成廢程
之一者,被保險人殘廢傷害事者,在此
前項情形保險如係附表第一,本司依條約定給意外
金後,本約之力即終止
被保險人外傷事故致成表三以上殘廢程度,本司給付各殘廢
,最以依保人所投之計別對照附表一金額殘廢
手或給付殘廢殘廢目所殘廢給付
意外
被保險人外傷事故所致殘廢如合(含本契)的表三
目的者,本公目給付保險殘廢視同
給付保險,應除之
前項情形險人除以廢後領取保險於本意外害事殘廢所致
約定
被保險人本契有效期間因不意外害事殘廢保險時,公司計給
要保人所保之畫別對照表一載最給付
【意外身保險及意殘廢保險給付
第二險人於本約有期間意外傷事故故,契約條及第
四條定之領條時,本公之給總金合計最以依條約定計所應付之
前項情形意外殘廢,本僅就第二三條定計所應給付金額
間之付責
被保險人本契有效期間因不意外害事致成殘廢、身時,得依條及
四條約定保險約定。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大燒傷保領】
第二大燒傷保應檢
一、保險申請
二、保險或其本。
三、重大燒診斷明燒體表比例但必時本公司要求提供
傷害事故
四、之身證明
要保人或保險為醫師時不得被保險人述相之醫診斷證明
燒燙保險,本公時得被保險人調,其一
由本司負延展公司約定應付之
院醫保險領】
第二骨折未住醫療應檢
一、保險申請
二、保險或其本。
三、醫療斷書另須附載有被險人名及時間骨折 X 但必時本公司要求
外傷事故
要保人或保險為醫師時不得被保險人述相之醫診斷證明
人依保險本公時得調閱保險人之
其一由本司負不因延展公司條約定應付之
【意外身保險保險
第二第二約定意外身故保險應檢
一、保險申請
二、保險或其本。
三、相驗書或斷書但必時本司得要提供外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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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人除戶籍本。
五、的身證明
【意保險
第二第二約定意外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
二、保險或其本。
三、殘廢斷書但必時本公司要求傷害事證明
四、之身證明
要保人或保險為醫師時不得被保險人述相之醫診斷證明
殘廢,本公司對被險人的身並得經受調
被保險人,其一切用由公司司依約定給付
【除外責(原
第三 被保人因因致身故殘廢骨折大燒司不給付的責
一、要保、被險人的故行為
二、被保行為
三、被保吐氣道路令規標準
四、戰爭及其他類約定
五、因原或核所引起的射或污染約定者不此限
前項第一情形(除保險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骨折燒燙傷時,本公
保險
【不保事
第三險人事下,致身故殘廢大燒傷時,除約定,本公司不負
給付
一、被保摔跤拳道術、競賽
二、被保汽車及自車等競賽
第 三 節 約定無效及通知義務
【本
第三時,險事發生,本約定效。本公退所收之保
業或
第三險人於投時之業或依照本分類定為類者
被保險人更其業或,要人或保險人應時以司。
被保險人變更職務,依本公類其時,公司接到通知,應
變更日起按其退還滿
被保險人變更職務,依本公類其時,公司接到通知,自
業或職務更之起,費率滿期保保險所變本公
分類定為六類內者於本公接到知後終止並按
退還未滿保險
被保險人變更職務,依本公類其第二約定通知發生
險事故者本公按其原收應收比率保險給付
前項被保人於外傷害事發生時之業類為第五第六內者,本約定
保險故之發生職務者,本公依約付保事故
發生變更本公按日算退還未滿保險,且不負付保
第 五 章 其他事項
【受指定變更
第三約除條、及第三條定之保險外,其他人,
為被保險本人,司不理其指或變更。被保人身領之保險(不論已
),公司給付身故保險葬費保險人。
人之定及更,要保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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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時,經被險人意指
二、於保事故被保險人意變,如要前述本公司者不得
公司
前項的變,於要保被保人的本公時,本公批註
發給批註
本公司給,應以受
本契約第二條條及第二三條定之故保指定被保
人本人身,除保人指定,以保險人法定本契約受人。
前項法定順序應得保險繼承相關定。
【受
第三人故致被保險於死死者,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喪失,而人受領時,保險為被險人
如有他受人者喪失之受人原得之部,按他受人原約定其他
除】
第三司給付各保險時,要保欠繳保險本公司得
述欠
【不險單
第三險為不分保單,並
【投的計理】
第三保時應將被保險人保書被保人的投年齡
但未滿者,
被保險人投保錯誤時,
一、因投年齡錯誤而致,本無息退部分保險保險
且其公司,本司按保險例提保險
而不退部分保險
二、因投年齡錯誤而致短繳,應發生險事後始
並非發生本公者,本公得按費與減少,而不得
前項第一本文錯誤原因責於公司者,退其利第二
條法
【變
第三人的所有變更,應以書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前項本公司之項通,得本契約載要人之後住之。
【時效】
第四 由本約所生的利,得為求之起,經行使消滅
【批註】
第四約內容的更,記載,除約定外,經要公司
,並本公即予註或發給註書
第四契約以要地地方院為院,保人
時,以本司所地地為第法院。不得者保法第條及
之九法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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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計畫
保險金項
計畫 計畫 計畫三 計畫
身故保險
100
完全殘廢
100
癌症身故
30
重大燒燙保險
50
意外身故喪葬用保
300 500 1,000
200
之一
300 以附
表三
比例
500 以附
三所
1,000
附表三所
200 以附三所
給付比例
意外殘廢
給付
300 500 1,000 200
癌症手術療保
3 /
癌症療保
1,000 元/
癌症放射治療
1,000 元/
骨折未住醫療
500 元/
療保
1,000 元/
加護病房院醫保險
2,000 元/
燒燙療保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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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全殘程度
完全殘廢項完殘廢程度一:
1. 者。(註
2. 者或者。
3. 一上者。
4. 一目失明一上缺失者或及一者。
5. 永久喪失(註 2)或 3能者
6. 喪失。(註 4)
7. 害或害,不能
醫療理或專人者。(註 5)
1
(1),依式視別依正視之。
(2)係指視力零點二以
(3)以傷害日起過六個的治原則法復原之此限
2咀嚼係指器質害或障害以致不能咀嚼
3蓋音之四
以上能構者。
4永久全喪指經完全
5經障他人
便穿衣服、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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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廢程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1-1-1
系統不能
專人者。
1 100%
1-1-2
系統病變
2 90%
1-1-3
系統存顯不能
理者
3 80%
障害
(註
1-1-4 系統著障便
7 40%
2-1-1 1 100%
2-1-2 退 0.06 5 60%
2-1-3 退 0.1 者。 7 40%
2-1-4 退 0.06 4 70%
2-1-5 退 0.1 6 50%
視力障害
(註
2-1-6 一目失明 7 40%
3-1-1 90 5 60%
障害
(註
3-1-2 70 7 40%
害(
4-1-1 存顯害者 9 20%
5-1-1 1 100%
5-1-2 咀嚼永久著障者。 5 60%
咀嚼吞嚥
能障
5-1-3 咀嚼永久存顯障害 7 40%
6-1-1
胸腹身不
要醫專人
1 100%
6-1-2
高度
2 90%
6-1-3
者。
3 80%
胸腹
能障
(註
6-1-4 害,便 7 40%
切除 6-2-1 9 20%
膀胱 6-3-1 膀胱喪失 3 80%
脊柱
(註
7-1-1 者。 7 40%
8-1-1 缺失 1 100%
8-1-2 有二 5 60%
8-1-3 一上者。 6 50%
8-2-1 3 80%
8-2-2 缺失 7 40%
8-2-3 7 40%
8-2-4 指及手指四指 7 40%
8-2-5 8 30%
8-2-6 指及手指三指者。 8 30%
8-2-7 有二 9 20%
手指
(註
8-2-8
一手指或手指
二指缺失
11
5%
8-3-1 能者 2 90%
8-3-2 各有 3 80%
8-3-3 各有 6 50%
8-3-4 喪失者。 6 50%
8-3-5 有二節永能者 7 40%
8-3-6 有一節永能者 8 30%
8-3-7 4 70%
8-3-8
節永存顯
5 60%
8-3-9
節永存顯
7 40%
8-3-10
7 40%
8-3-11
永久
8 30%
(註
8-3-12
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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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
一上障害 9 20%
8-4-1 5 60%
8-4-2 指均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喪失機者。 8 30%
8-4-4
一手其他失機
8 30%
8-4-5 一手者。 11
5%
8-4-6 以上 9 20%
手指
(註 10
8-4-7
指及三指以上永久
10
10%
9-1-1 1 100%
9-1-2 ,有者。 5 60%
9-1-3 一下 6 50%
障害
11
9-2-1 五公以上者 7 40%
9-3-1 5 60%
(註 12
9-3-2 7 40%
9-4-1 永久 2 90%
9-4-2 ,各大關失機 3 80%
9-4-3 ,各大關失機 6 50%
9-4-4 能者 6 50%
9-4-5 ,有 7 40%
9-4-6 ,有 8 30%
9-4-7 永久者。 4 70%
9-4-8
永久
5 60%
9-4-9
永久
7 40%
9-4-10
7 40%
9-4-11
節永存顯
8 30%
9-4-12
肢髖害者 6 50%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永久者。 9 20%
9-5-1 永久失機者。 7 40%
(註 14
9-5-2 9 20%
1
1-1.障害則:合其對於活活人扶情況
依下狀況。於精神經科外科科醫診斷
1重度經障,為要之活動他人 1
2高度經障,為要之活動之一人扶者: 2
3之日活活理,經障高度作者 3
4「為要之活活便穿衣服
5失認之病麻痺、記害、害、害、意
退、人格高度害;或者,身體非他
行其作者 3
6害,精神及身下者 7
7害,無知障害體外證明
波異等屬須據科醫檢查、斷之之。
8系統生於四感覺能障害,按其位所等級定之,
致之準用能障
1-2.害」定:引起障害時,合其
障害狀況
1-3.「外」障等級發作時應復發致性格變失智人格
依附 1-1 原則定之癲癇固定時期應以專科醫師治療
醫療及因療致定者準,其發依下標準定之
1治療上發者:用第 3
2治療每月上發者:用第 7
1-4.害」等級或因起之眩暈平衡能障害,不單
由於害引,因腦、障害定標
1)為之日能,平衡能障害,不能者:用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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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衡能障害、者:用第 7
1-5.傷性害」定,依其程度障害、障害、害、尿
附註 1-1 之原則,用合等級
1-6.「一化碳毒後症」障害定:氧化碳毒後症障合其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原則斷,等級
2
2-1.」之定,視力為準者或症,因而
響顯著者得以之。
2-2.係指 0.02 下而,並包或不辨明
2-3.以自害之起經過六療為定原法復原之在此
3
3-1.程度,應定。
3-2.害之定,密聽計(Audiometer)行之失率
3-3.傷引平衡能障害之定,障害所等級按其害之定之
4
4-1.部或程度其「害」,係指
呼吸困難不能治,
5
5-1.咀嚼能發障害,係專指由外之因(如口蓋、下,所引
者。異常咽喉起之吞嚥障害往往障害障害
定為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係指器質害或害,以致能作嚥運食物
不能吞嚥
2咀嚼存顯障害,係指分作吞嚥、或
不能吞嚥
5-2.能障,係指由傷以之原引起之障害能障害及障害
1喪失能障,係指蓋音,有
以上能構者。
2存顯障害係指後列構成頭音之四
有二不能
A.ㄅㄆㄇ(部位)
B.()
C.舌尖ㄋㄌ(舌尖)
D.ㄍㄎㄏ(部位)
E.(部位)
F.ㄔㄕ()
G.舌尖(舌尖)
5-3.存顯障害其意所定等級
6
6-1.胸腹
1,包道等
2,包
3尿器副腎尿尿道等
4殖器外生
6-2.大切除者之肺臟
尿尿
6-3.胸腹定:障害其日活動
情形本原則定其
7
7-1.脊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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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以下左右右迴
喪失範圍二分一以者。
8
8-1.「手缺失係指
1,係者。
2他各,係位指者。
8-2.若指手後機喪失缺失
8-3.時,原本缺失殘廢標準完全
之自
9
9-1.「一永久失機係指一上完全如下情況
1麻痺手五喪失能者
2麻痺
9-2.「一永久存顯害」係指存顯,如列情者:
1永久存顯害,五指永久失機能者
2永久存顯害者
9-3.以生能障之標,規定下:
1喪失完全麻痺
2,係喪失之一上者
3障害生理範圍分之以上
9-4.制之定:
1)以各之生準。能()障害因及度明時,範圍,如障
確時之。
2石膏者,後恢,作
9-5.上下稱如
10
10-1.手指」係指:
1喪失二分一以者。
2其他指,手指喪失範圍分之一上者
3指或他各分之以上
11
11-1.,自之長程度
12
12-1.指:
13
13-1.一下節永喪失,係一下全廢,如列情者:
1大關,以喪失能者
2大關者。
13-2.害「失機」或害」定,照上之各定。
14
14-1.者」係指合下情況
1)第一切斷分之以上者,或中足,或喪失範圍二分
以上者。
2第二,自以上切斷,或第一範圍二分一上
3第三四、,係切斷中足及第
15
15-1.機喪失障害定,以被保險於意傷害事故生之,並經六結果
即可定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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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重大係指據現健康傷病文疾病名定義燒燙
燒燙身的分之度燒燙燒燙官功
者。
燒燙依國疾病分類準,下表
範圍 國際疾病
分類
燒燙
身的分之
941.2
942.2
943.2
944.2
945.2
946.2
,表皮脫
軀幹
除外
脫落
手之傷之皮脫
明示,表
皮脫
按國際疾
分類標準
之二
燒燙
身的分之
948.11
948.21-2
948.31-3
948.41-4
948.51-5
948.61-6
948.71-7
948.81-8
948.91-9
體表10~19%燒燙包含體表
10~19%之三燒燙
體表20~29%燒燙包含體表
10~29%之三燒燙
體表30~39%燒燙包含體表
10~39%之三燒燙
體表40~49%燒燙包含體表
10~49%之三燒燙
體表50~59%燒燙包含體表
10~59%之三燒燙
體表60~69%燒燙包含體表
10~69%之三燒燙
體表70~79%燒燙包含體表
10~79%之三燒燙
體表80~89%燒燙包含體表
10~89%之三燒燙
體表90~99%燒燙包含體表
10~99%之三燒燙
國際疾病
948
目之
五位分類
,係
燒燙
體表
,其
字標示該
目下
內:
(1) 10~19%
(2) 20~29%
(3) 30~39%
(4) 40~49%
(5) 50~59%
(6) 60~69%
(7) 70~79%
(8) 80~89%
(9) 90~99%
燒燙
官功能障
940.0
940.1
940.2
940.3
940.4
940.5
941.5
眼瞼學燒
眼瞼
引起
組織死(身體
按國際疾
分類標準
官功能障
(註
咀嚼能者(二)
耳聽永久全喪者(註
且其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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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失
(1)定,個別視力定之
(2)視力 0.02 以下
(3)以傷害之日經過治療為定原
2.(1),係指構音等
有三以上能發者。
(2)喪失火災原因所起的能障致不做咀嚼運
食物以外
3. 喪失
(1)格標之。
(2)喪失 500100020004000 Hertz喪失
程度分別 abcddB強音位)時, 1/6a+2b+2c+d)的 80dB
耳殼不能聲語)且復原者。
4. (1)二分之一
(2)永久呼吸完全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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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年繳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年繳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6
5
4
3
2
1
1
年繳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3
2
1
1
100%
85% 55% 20%
富邦人壽天天安500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FBG)費率
年繳費率表 單位:
計畫別\職業類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計畫一
2,850 3,559 4,271 6,407
計畫二
4,750 5,932 7,119 10,678
計畫三
9,500 11,864 14,237 21,356
計畫四
5,682 6,036 6,391 7,456
註:半年繳費 率 =年繳費 率×0.52
季繳費率=年 繳 費×0.262
月繳費率=年 繳 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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