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GF0011030325 2/15
商品代號:VAGF
(二)本契約生效日至投資起始日間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
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一併以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
淨值及匯率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與本契約同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與應收「保單管理費」等額之投資單位;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除;如仍不足時,再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三)投資起始日以後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
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按前款所訂之順序,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
等額之投資單位。
十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
(二)將前款之每日淨額,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
日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截
止日」前一日止;貨幣帳戶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外幣活期存
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
二十、「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買回)、滿期及轉換
評價時點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一、「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件成
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投資標的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二十二、「貨幣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二十三、「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二十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日
之金額。
(二)「投資起始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
二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基準日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評價時點所約
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後之金額。
二十八、「外幣」:係指澳幣,並約定於要保書中。
二十九、「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
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
行於匯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三十、「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三十一、「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受
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三十二、「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三十三、「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三十四、「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 五 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
付開發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