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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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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4.08.19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2461 號函備查
104.10.19 富壽商精字 1040003552 號函備查
105.01.18 富壽商精字 1040004720 號函備查
105.02.26 富壽商精字 1050000375 號函備查
105.04.11 富壽商精字 1050000740 號函備查
105.11.1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309 號函備查
106.05.15 富壽商精字 106000121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二十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市場
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含核、發單、
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八
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外幣活期
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第四條
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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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或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
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約定之外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
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
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三「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二十四、「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
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五「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
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認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之日為準。
(二)以金融機構匯款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匯款憑條正本之日為準。
二十六「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
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七「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 詢。
二十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三十「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
管理費,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
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三十二、「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但僅供要保人配置投資標的收
及提解金額(下稱「專屬帳戶」)。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於專屬帳戶中,亦不得將
其他投資標的價值轉入專屬帳戶中。
本公司於收取保單帳戶管理費、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而須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不計入
專屬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
三十三、「外幣」:係指美元,並約定於要保書中。
三十四「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
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
間行於匯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三十五、「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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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
受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三十七、「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三十八、「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三十九、「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自催告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
管理費,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述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計算其保單帳戶價值以復效時要保人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為準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
形外,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項之順序分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
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
除;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不足時,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
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再有不足時,則由專屬帳戶中等比例扣除。但首次投資
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依第條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額或單
位數。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約定之外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約定之外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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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貨幣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
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
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制與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
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
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選
擇。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因發生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
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
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
第十一條 要保人指之全權委託資帳戶有應由受委投資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中(解之條件請詳
附表二),本公司應按提解實際分配為現金或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不同,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金: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且不計入第二十
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
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將配置於專屬帳戶之提解金額,依貨幣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
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且不計入第二
條第一項但書之部分提領次數。但各專屬帳戶內之提解金額合計未逾伍拾美元之金額時,該月
執行匯款作業。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則配置於同投資標的
別之專屬帳戶。
二、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司應於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配置於同一全權委
託投資帳戶中。但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提解之投資標的或已無法配置該投資標的單位數
時,則改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專屬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專屬帳戶,
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將投資於同
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實際分配日起
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
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
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
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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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本公
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
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
更保險費配置。
二、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
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若
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
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 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
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投資
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待特殊情事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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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
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保單帳戶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七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貳佰美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
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將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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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低於參佰美元,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參佰美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
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條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參拾美元之作業費。
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拾伍美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
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約定之外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若因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
亦不計入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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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
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
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
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七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
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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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全額或返還之金額匯達本公司,
要保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行之境內銀行
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年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
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部分提領之提取金額、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或保險單借款
相關款項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
之相關費用依第四條約定退還保險費或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返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其所有匯款
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之
費用。
【匯兌風險
三十一 本契約為外幣計價的保單,各項保險給付及所繳保險費皆以外幣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來
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三十二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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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 3 美元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後總額10
美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3 年:0.125%/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拾伍美元
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
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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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基金
投資標的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富邦人壽委託安聯投信–目標收益穩健組
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 1)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富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目標收
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收益得意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 (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3)
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收益得意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 (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4)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5)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6)
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目標收益多元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7)
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目標收益多元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8)
( 9)
美元貨幣帳戶
由本公司支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歐元貨幣帳戶
澳幣貨幣帳戶
專屬帳戶
( 10)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 「富邦人壽委託安聯投信–目標收益穩健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8 19 日至 104 9 11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10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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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11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B.每單位之資產提解金額:
a.每月固定提解金額:依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每月自委託投資資產固定提解之金額為每單
0.05 美元
b.季度不固定提解金額:
除每月固定提解當每年 36912 月份之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扣除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0.05
美元後其扣除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每單位淨值大於 USD$10.3 ,啟動季度加碼機制,若小於或等於
USD$10.3 則無。符合季加碼機制之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計算方式為:每年 36912 月提解基
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減去 0.05 美元及 10 元後之餘額乘以 50%,即:(當季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USD$0.05-USD$10) x 50%
C.上述營業日應為安聯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
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E.本投資帳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可能由該帳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提解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安聯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安聯投信雙方
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2. 「富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目標收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10 19 日至 104 11 13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12 7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5 1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若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
)
B.每月提解規則
a.月度資產提解:每年 2356891112 月份以每單位 0.05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每
14710 月份以每單位 0.06 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季度加碼資產提解:每年 14710 月份若該月提解基準日之淨值扣除當月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數額
大於(不含) 10.5 美元,則當月再額外提解該數額與投資起始日淨值差額之 50%(【提解基準日淨值-10
美元-當月提解金額】*50%),作為當月每受益權單位額外提解金額。
C.上述營業日應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公司營業
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以及美國道富銀 State Street 所提供之年度行事曆之美元交易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E.投資帳戶委託人全權委託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可能由該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蘭克
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
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蘭
克林華美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3.「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04 11 日至 105 05 06 日。
VAIF1060515 13/20
商品代號:VAIF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5 06 0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5 07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為 0.0458 美元,當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
價值小於 8 美元時,將調整為每單位 0.0333 美元。
b.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度之季度月份(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將依下列之季度
資產提解門檻及季度資產提解機制,進行額外之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
(a)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門檻本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先扣除每
月固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每單位餘額大於$10.5 則進行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惟若每單位
餘額小於或等於$10.5 則不適用之。
(b)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之計算:
每單季度不固定產提解金額= (季度月份委託投資資產解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 -
月固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 - $10.5) * 50%
C.營業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惟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子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或相
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因買賣有價證券衍生之外匯交易)有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
含)以上未提供價格或所投資子基金之報價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假日停止交易時
該日為非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E.投資帳戶委託人全權委託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可能由該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聯
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
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聯博投
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4.「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04 11 日至 105 05 06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5 06 0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5 07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生效日: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 0.0458 美元當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小於 8 美元時,將調整為每單位 0.0333 美元。
b.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度之季度月份(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將依下列之季度
資產提解門檻及季度資產提解機制,進行額外之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
(a)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門檻本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先扣除
月固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每單位餘額大於$10.5 時,則進行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惟若每單位
餘額小於或等於$10.5 則不適用之。
(b)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之計算: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 = (季度月份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月固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 $10.5) * 50%
c.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總額:(上述 ab 為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總額計算使)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總額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
解之每單位金額 +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每月資產提解生效日的委託投資資產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D.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惟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子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或相
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因買賣有價證券衍生之外匯交易)有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VAIF1060515 14/20
商品代號:VAIF
含)以上未提供價格、或所投資子基金之報價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假日停止交易時,
該日為非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投
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F.投資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能由該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聯博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聯博投信雙方
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5.「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11 14 日至 105 12 09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01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
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 9
每單位提解 0.0417
9<=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營業日為富邦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
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F.投資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可能由該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信雙
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6.「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11 14 日至 105 12 09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01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b.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總額 = 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 × 月委託投資資產提
解每單位金額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VAIF1060515 15/20
商品代號:VAIF
c.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
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 9
每單位提解 0.0417
9<=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營業日為富邦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
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投
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F.投資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能由該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信雙
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7.「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目標收益多元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6 05 15 日至 106 06 09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07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8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月份/條件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
每單位提解金額
每年1~12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8
元時
0.0417 美元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8 美元
基準日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 3.5%
÷ 12
註: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
季度加碼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如下表
月份/條件
季度加碼
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每年
25
811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10.2
美元時
0.01 美元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10.2
元時
不進行季度加碼資產
提解
D.營業日為摩根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
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F.投資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能由該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VAIF1060515 16/20
商品代號:VAIF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摩根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摩根投信雙方
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8.「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目標收益多元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6 05 15 日至 106 06 09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07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8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b.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月委託投資產提
解每單位金額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月份/條件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
每單位提解金額
每年1~12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8
元時
0.0417 美元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8 美元
基準日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 3.5%
÷ 12
註: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
季度加碼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如下表
月份/條件
季度加碼
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每年
25
811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10.2
美元時
0.01 美元
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10.2
元時
不進行季度加碼資產
提解
D.營業日為摩根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
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投
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F.投資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能由該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摩根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摩根投信雙方
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9【貨幣帳戶說明】
一、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VAIF1060515 17/20
商品代號:VAIF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專屬帳戶說明】
一、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1.專屬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專屬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專屬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專屬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專屬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專屬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專屬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專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VAIF1060515 18/20
商品代號:VAIF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同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非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同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非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轉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VAIF1060515 19/20
商品代號:VAIF
2.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同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
(非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同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
(非保單
計價幣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轉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
轉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單管理費及保單
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
易。
註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3: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人壽委託安聯投信–目標收益穩健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富
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目標收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
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現金撥回)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
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金撥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富邦人壽委託摩
根投信-目標收益多元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及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目標收益多元組
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
註4: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 1
營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全權委託投資帳
部份之外幣計價及其附註。
註5:「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投資標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獨立的帳
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投資標的的權利。前項所稱保管
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詢。
VAIF1060515 20/20
商品代號:VAIF
註6: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104 9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9/1
9/2
9/3
9/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9/1
9/2
9/3
9/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年金保險費用說明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 3 美元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後總額10
美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3 年:0.125%/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申請轉換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本公司分別收取伍美
之作費。但同保單年度申請轉換投資的累計未過六次者就所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保單年度,要保人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請,本公得分
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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