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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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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年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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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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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為外幣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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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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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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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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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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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保單帳戶價返還保單帳戶價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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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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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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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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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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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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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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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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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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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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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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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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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4.08.19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2461 號函備查
104.10.19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552 號函備查
105.01.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720 號函備查
105.02.26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375 號函備查
105.04.11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740 號函備查
105.11.1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30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二十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市場
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保費費用」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含核保、發單、
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八
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外幣活期
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本公司以第四條
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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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市。
(二)其他不可抗力(如資訊傳輸系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幣帳資收及提解屬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
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約定之外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
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於首次投資配
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當月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日。
二十一、「保險年」: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未滿一超過月者
加算一,以後每經過保險單年度加算
二十二、「本公司」:係指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之公司。
二十三、「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立之立於本公司一帳戶外之分戶,
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帳戶。
二十四、「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評價時點三評價時點淨值及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五、「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
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代收機構帳款資之日為準。
(二)以金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匯之日為準。
二十六、「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評價時點
之日期,該日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至本公司之下一營業日。
二十七、「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專設簿之保管機構。管銀行於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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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理公司行機構。
二十九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之投資標的明。
三十、「全權委託資帳戶投資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全權委託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一、「全權委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權委託資帳戶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資帳戶投資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
管理費,本公司以全權委投資帳戶投資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一次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最遲不得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之三十日。前退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加計期間本公司依約定
自要保人繳交參與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三十二、「投資收及提帳戶」: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但僅要保人配置投資標的收
及提解金額(下稱屬帳戶」)。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帳戶中,亦不得將
其他投資標的價值屬帳戶中。
本公司於收取保單帳戶管理費、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不計入
屬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
三十三、「外幣」:係美元,並約定於要保書中
三十四、「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銀行所收取之用(含手續費、郵電)、款銀
行所收取之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費用,本費用以款銀行、款銀行與國外中
間行於款當時定之數額為準。
三十五、「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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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國外中間行」:係銀行將外直接匯定的款銀行,而需透過款銀行與
款銀行以外的第三銀行轉匯或再轉匯銀行。
三十七、「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的銀行。
三十八、「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馬祖等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三十九、「外銀行」:係指臺灣、金馬祖等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保的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保時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公司同保前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保與否之意為同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若全權委託資帳戶募集立,本契約自始
效。本公司應以書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退還要保人。
【契約撤銷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保險單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約定使契約撤銷者,撤銷的效自要保人書其他約定方之意示到達
生效,本契約自始效,本公司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 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且本契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限期間及契約效止】
第 六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本息後之餘額不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本公司應於前保單帳戶價當日
要保人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繳保險費,送達翌十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契約自限期間了翌起停止效
【契約效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後,要保人得在效日二年內,請復效。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效。
項復要保人償停效前日至次一保單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
管理費,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日上午零恢復
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計算其保單帳戶價值以效時要保人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繳保險費為準
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依前外,如有第二十六條
第二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保險單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險單款本息,其未償還
餘額計不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一約定之保險單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 八 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
外,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日為基準日,依第之順序本公司當最近一次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同保單幣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
除;有不時,則依比例其他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時,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
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等比扣除有不時,則由專屬帳戶等比扣除。首次投資
配置日(含)前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後,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額
位數。
幣單位與率的計算】
第 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定期自屬帳戶匯出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款,應以約定之外幣為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為約定之外幣時,其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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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評價日之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評價日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幣時,其率之計算分依附表三「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評價日之率計算
四、定期自屬帳戶金額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幣帳戶評價時點所約定率資
產評價日之率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
情形外,將以保單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之保管銀行收率計算。
係以保管銀行為率參考機構,本公司得變更率參考機構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 十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不得本公司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超過本險
管機關最高金額。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配置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
數且總和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
擇。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數且總和於百分之一百。另有約定時,不在限。
因發生第十三條第三及第項情而無法繼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
投資標的,為百分之五以比例更後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
總和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
第十保人指定全權委託資帳有應受委公司自投資標值中提解(提解條件請詳
附表二),本公司應按提解實際分配為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不同,分依下列方式理:
一、金: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算十五日內,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屬帳,且不計入第二
條第三書之轉換次數。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情形,本
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將配置屬帳戶之提解金額,依幣帳贖回評價時點所約
率資產評價日之計算所得之金額,以方式入要保人人帳戶,且不計入第二十
條第一書之部分提領次數。各專帳戶內之提解金計未逾伍拾美元金額時,該月
作業。若非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公司功匯款時,則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
屬帳戶。
二、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司應於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配置於同全權
投資帳戶中。契約保單帳戶已無配置原提解之投資標的已無配置該投資標的單位數
時,則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屬帳戶;本公司當供相同屬帳戶,將
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帳戶;本公司當時提供相同幣帳戶,將投資於同
保單幣幣帳戶中
項情本契約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終止效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扣稅捐後之
餘額,於實際分配十五日內要保予受益人。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在前
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理保險單款之利率與民二百
三條年利率者取其之值的利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二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公司以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
應於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或比,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比例
本公司以收申請書(電子申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
價時點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
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轉移金額。
依前計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扣除轉換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與終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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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主動終止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他約定方式保人。
投資標的之價值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該投資標的,並於關前三十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一投資標的之終止終止投資標的。公司應於接獲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並另於收通知三十日內以書面或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後,於重新入及投資。投資標的止後,入及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本公司書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日三日本公司提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提領,並同時變更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二、投資標的關時:變更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未於前期限內提申請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公司項申已無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理,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本公
網站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之投資標的價值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
之配置,終止及關之投資標的計算分配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
更保險費配置。
二、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終止及關之投資標的已無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帳戶價值終止及關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止及關之投資標的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有帳戶價值
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餘之帳戶價值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帳戶中,
契約當時該幣幣帳戶時,則分配於同保單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發生於投資標的終止前所為轉換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
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理】
第十四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有下列事之一,資標的發行、計算代理機構計算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或贖回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依第約定理:
一、因天災、地變、工、工、不可抗力之事件其他意外事故所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例假而停交易。
四、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
六、有無從受申購或贖回請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情形時,本公司不負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理: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之日為 基準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部分提領及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自
該資產評價日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轉換價時點的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理投資標
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金額上年金金額。待特殊情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計算代理機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該投資標的已無可申購之單位
數,變更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本公司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申購或
贖回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利息,並應於接獲主機關發行、計算代理機構
十日內於網站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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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如下:
一、期初及期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含異動日期及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扣除之各項費用明(包保單管理費、保單帳戶管理費)。
八、期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之保險單本息。
十、本期收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六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第六保單年日屆滿後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保險人保
險年之保單年日;要保人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七十之保單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通知要保人算之年金給付內容際年金給付金額係
第十七條約定理。
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給付年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為止。於保證期間內不在限。
年金給付的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
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十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後身故者,本契約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三約定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七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款應扣除保險單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貳佰美元,本公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
保險單應扣除保險單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
約效終止。如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時終止本契約。
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要保人書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將扣除保險單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到通知之日月內保人。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
率一分計算。
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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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本公司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於參,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於參美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理:
一、要保人必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前款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要保人之文件後一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
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保險單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金金額保單帳戶價值之
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所定者,本公司依序扣除保險利息及金至
範圍後,餘額給付要保人。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自第四保單年,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每一申請本公司得分取參美元作業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資標的時,每一次之,本公司得拾伍美元作業費。同一保單年
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取之轉換資標的作業費用,依資標的轉出之價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約定之外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次公的保管銀行收買入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因第十三條第一第二至四款之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轉換作業費,且
亦不計入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後者,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身故受益人。
失蹤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院宣死亡判決內所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院宣亡判決內所死亡時日為準,不負給付年金責任於日後保險人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年金,並其間未付年金。
項情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院宣死亡判決內所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領「保單帳戶價值」時,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領年金給付時,應提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於保證期間內不在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領時應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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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於年給付開始日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期之應給付日
付。如可歸本公司第一年金金年金給付開始十五日內未給付,
期年金金額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利息年利一分。
【未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定期自屬帳戶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付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款本或寬限期間繳之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得
銷上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款及契約效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本公申請險單款,其可借額上限為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保人;如未償還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面通知要保人償還
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知到達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值扣之。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本契約累積償還款本息已超過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
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還借本息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約定為時,於本公
以書通知要保人之日十日內要保人償還款本息者,保險契之效自該三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本公司款。
【不分保單】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參加利分配,並利給付目。
【投保年的計算及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計算
未滿一超過月者,加算一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錯誤時,依下列約理:
一、真實投保年於本契約最高保年者,本契約效,本公司應將繳保險費退還
人,扣除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款本息,如有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
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本公司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足過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
因投保年錯誤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額,
並於未年金給付時扣除。
一、二款,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退還或付,發生於年金給付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與「民第二年利率
者取者計算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第二百三條年利率」取其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指定更。
除前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繼承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放棄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人,如要保人未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本公司。
人的指定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
時為申請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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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之身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者,其順序
第一一百三十八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用民第一一百四十四定。
款相關費用及其對象
第三十條 本契約相關往來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下列方式理:
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保險單款本息公司時將保險費或返還之金額匯達本公司,
要保人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如要保人選擇本公司所指定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款帳戶並以同一銀行內銀行
存款帳戶自動轉方式繳時,其所有款相關費用均公司負,不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各項年金時,本公司擔匯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款人擔受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部分提領之提取金額、定期屬帳匯出險單
相關款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受款人負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
之相關費用依第四條約定退還保險費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依第二十八條第第一款
返還保險費時,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三款,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內銀行時,其所有
相關費用均本公司負
第一第二款,用於約定使銀行帳戶者。外銀行帳戶者,本公擔匯款銀行所收取之
費用。
匯兌險】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為外幣計價的保單,保險給付及所繳保險費以外幣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
兌換新臺幣時,將因時間、率的不同產生匯兌上的
【投資險與律救濟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及投資標的價值直接承投資標的之率、市場變及投資標的發
或經理機構之險所
本公司善良理人之義務,投資標的,加力詳方契約,並應意相關
構之用評
本公司可歸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機構其代理人、代表人、人之由減本投資
的之價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他與投資標的發行理機構所約定之給付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且持續向投資標
發行或經理機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
度及應以當方式告保人。
【變更所】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所生的利,自得為求之日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除第九條第三第十三條第一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
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本公司即予批註發給批註書。
【管
第三十六條 因本契約,同意以要保所地地方第一,要保人的所在中華民
時,以本公司所在地地方為第一者保第四十七條及
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訴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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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 3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後
10
美元者,當月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3 年:0.125%/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理費 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3.保管費 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請轉資標的時,一次,本公司得分伍美
之作業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超過次者,
轉換,本公司不收取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四單年,要保分提領時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0%
2.部分提領費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0%
五、其他費用(列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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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本公網站
http://www.fubon.com
http://www.fubon.comhttp://www.fubon.com
http://www.fubon.com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申購手續
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
型態
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
全球組合型
富邦壽委託安聯目標收穩健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全權委託帳
全權委託帳全權委託帳
全權委託帳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美元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富邦壽委託富蘭克林目標收
益優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全權
全權全權
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美元
富邦壽委託聯博-標收得意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全權
全權全權
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3)
美元
富邦壽委託聯博-標收得意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單位數)
(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 4)
美元
富邦壽委託富邦-標收益富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全權
全權全權
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5)
美元
富邦壽委託富邦-標收益富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單位數)
(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 6)
美元
( 7)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本公司支
反映
告利率
反映
告利率
本公司支
元貨幣帳戶
幣帳戶
屬帳戶
( 8)
美元投資收及提解屬帳戶
美元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支出的部分支出的部分
支出的部分,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 富邦壽委託安聯目標收穩健月提解全權委託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8 19 日至 104 9 11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4 10 5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11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全權委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至次一營
業日。
B.每單位之資產提解金額:
a.每月定提解金額:依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每月自委託投資資產定提解之金額為每單
0.05 美元
b.度不提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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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每月定提解外當每年 36912 之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扣除每月定提解金額 0.05
美元其扣除定提解金額後之每單位淨值 USD$10.3 者,啟動或等
USD$10.3 符合之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計算方式為:每年 36912 月提解基
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0.05 美元 10 美元後之餘額乘 50%(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USD$0.05-USD$10) x 50%
C.營業日應為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同時為中華民國管機關依銀行法規
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投資人並不代表其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場因素而上下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E.本投資帳戶委託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可該帳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的部導致原始投資金額全權委託
資帳戶提解前未扣除應負之相關費用。
(5)本全權
本全權本全權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理費及保管費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安聯
與本投資帳戶委託收取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述各項費用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安聯
同意後始得為之。
2. 富邦壽委託富克林目標收益優組合月提解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10 19 日至 104 11 13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4 12 7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5 1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該日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至下一營業
)
B.每月提解則:
a.月度資產提解:每年 2356891112 以每單位 0.05 美元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每
14710 以每單 0.06 美元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度加資產提解:每年 14710 份若月提解基準日之淨值扣除當月定提解金額後之數額
(不含) 10.5 美元,則當月額外提解該數額與投資始日淨額之 50%(提解基準日淨值-10
美元-當月提解金額*50%),作為當月每受益權單位額外提解金額。
C.營業日應為克林計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為克林信總司營業
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以銀行 State Street 所提供之年度行事美元交易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投資人並不代表其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場因素而上下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E.本投帳戶委託權委資管理事業代為運與管理權委資帳之提解機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的部導致原始投資金額全權委
戶資產前未扣除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蘭克
與本投資帳委託人收取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述各項費用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
中扣除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委託報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
克林方書同意後始得為之。
3.壽委託聯博-目標收得意組合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04 11 日至 105 05 06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5 06 0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5 07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日,業日則順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提解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為 0.0458 美元,當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
價值 8 美元時,將調整為每單位 0.0333 美元
b.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度之度月(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將依下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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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提解度資產提解機行額外之度不定資產提解:
(a)度不資產提解本投資帳戶於委託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
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每單位餘額$10.5 度不定資產提解惟若每單位
餘額或等$10.5 則不用之。
(b)每單位度不定資產提解金額之計算:
每單定資產提金額= (份委資資產提基準日之單位淨產價 -
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 - $10.5) * 50%
C.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國外有價證
關交易括但不限於因買有價證券衍生之外交易)超過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含)以上未提供價所投資基金之價市場、交易市交易市場交易時,
該日為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投資人並不代表其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場因素而上下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E.本投帳戶委託權委資管理事業代為運與管理權委資帳之提解機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的部導致原始投資金額全權委
戶資產前未扣除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費費包含年度委託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管機構收取;述各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
除,不另行支付欲調年度委託報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投資帳戶人與聯博
方書同意後始得為之。
4.壽委託聯博-目標收得意組合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04 11 日至 105 05 06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5 06 0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5 07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日,業日則順至次一營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生效日: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營業日。
C.每月提解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 0.0458 美元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8 美元,將調整為每單位 0.0333 美元
b.全權委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度之度月(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將依下列之
資產提解度資產提解機行額外之度不定資產提解:
(a)度不資產提解本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每
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每單位餘額$10.5 時,則度不定資產提解,惟若每單位
餘額或等$10.5 則不用之。
(b)每單位度不定資產提解金額之計算:
每單位度不資產提金額 = (度月份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資產價值 -
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 – $10.5) * 50%
c.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額:( ab 為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額計算使)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 =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
解之每單位金額 + 每單度不定資產提解金額)/每月資產提解生效日的委託投資資產每單位
資產價值
D.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基金國外有價證
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因有價證券衍之外交易)超過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
含)以上未提供價所投資基金之價市場、證交易市交易市場止交易時,
該日為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資人並不代表其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場因素而上下委託
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保單帳戶價受到影響
F.投資帳戶委託委託投資管事業為運用與管理全權資帳戶之提解制可該帳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的部導致原始投資金額全權委
戶資產前未扣除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VAIF1051114 14/19
商品代號:VAIF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與本投資帳戶委託收取保管費保管機構收取;述各項費用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投資帳戶委託人與聯博
同意後始得為之。
5.壽委託富邦-目標收益富組合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11 14 日至 105 12 09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6 01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全權委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至次一營
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營業日。
C.每月提解則: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
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 9
每單位提解 0.0417
9<=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營業日富邦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同時為中華民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
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投資人並不代表其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場因素而上下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F.投資帳戶委託委託投資管事業為運用與管理全權資帳戶之提解制可該帳
戶之收本金中支付。 該帳戶本金支部分,導致原始投資金。本權委託
帳戶資產前未除行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
與本投資帳戶委託收取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述各項費用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行支付;若欲調委託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投資帳戶委託
方書同意後始得為之
6.壽委託富邦-目標收益富組合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11 14 日至 105 12 09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6 01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全權委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至次一營
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營業日。
C.每月提解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認委投資資產單位數之數,將依下列公行計算。
b.資產提解單位 = 投資資產提解準日之單 × 資產
解每單位金額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
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3
NAV< 9
每單位提解 0.0417
9<=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NAV>10.5
D.營業日富邦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同時為中華民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
VAIF1051114 15/19
商品代號:VAIF
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資人並不代表其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場因素而上下委託
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保單帳戶價受到影響
F.投資帳戶委託委託投資管事業為運用與管理全權資帳戶之提解制可該帳
戶之收本金中支付。 該帳戶本金支部分,導致原始投資金。本權委託
帳戶資產前未除行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
與本投資帳戶委託收取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述各項費用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行支付;若欲調委託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投資帳戶委託
方書同意後始得為之
7:【帳戶明】
一、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機關之管理監督
2.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且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幣帳戶應負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二、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機關之管理監督
2.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且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幣帳戶應負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三、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機關之管理監督
2.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且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幣帳戶應負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8:【帳戶明】
VAIF1051114 16/19
商品代號:VAIF
一、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1.屬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專設帳戶。屬帳戶係以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屬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屬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機關之管理監督
2.屬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屬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且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屬帳戶應之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VAIF1051114 17/19
商品代號:VAIF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部分
投資標的
贖回 / 轉出 買入 /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同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同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率)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轉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VAIF1051114 18/19
商品代號:VAIF
2.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幣帳戶
(同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幣帳戶
(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幣帳戶
(同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幣帳戶
(保單
計價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率)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幣帳戶
轉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幣帳戶
轉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理之後順序逐步進行(每月扣除保單管理費及保單
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交易)。且需待交易成後,始得開始行下一
易。
基準日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至本公司下一營業日。
交易轉換之投資標的為富邦壽委託安聯目標收穩健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壽委託富蘭克林目標收益優組合月提解全權委投資帳戶富邦壽委託聯博-目標
得意組合月提解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壽委託聯博-目標收得意組合提解全權
委託投資帳戶(單位)
富邦壽委託富邦-目標收益富組合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及富邦壽委託富邦-目標收益富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時,後續轉入之
率及淨值時點將後一資產評價日。
: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含)前投入者,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前 1
營業日,淨值評價時點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當日。
(2)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後投入率及淨值用日同上評價時點一覽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之外幣計價及其附註。
:「保管銀行」係本契約保管資產分資產的銀行。投資標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個獨立的帳
戶。保管銀行管並依基金理公司的指付款,並實際作投資標的利。前所稱保管
銀行公司、服務中及公司 http://www.fubon.com
: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要,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VAIF1051114 19/19
商品代號:VAIF
例說明】:本公司於 104 9 1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轉換外幣計價,為相同,作業如下
9/1 9/2 9/3 9/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轉換外幣計價,為不同,作業如下
9/1 9/2 9/3 9/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 入淨值
要保人應
(1)保險單有交易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交易。
(2)二(含)以上交易行時,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
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年金保險費用說明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 3 美元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後總額10
美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3 年:0.125%/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申請轉換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本公司分別收取伍美
之作費。但同保單年度申請轉換投資的累計未過六次者就所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保單年度,要保人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請,本公得分
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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