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171040804 1/5
商品代號:EF17
富邦人壽外幣保險單借款約定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4.08.04 富壽商精字第104000198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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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傳統
型商品及其保單借款上限表」及附表二「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投資型商品及其保單借款上限表」)的一部
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適用於附表一所列外幣傳統型保險商品)】
第 二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一;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適用於附表二所列外幣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
第 三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
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
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適用於附表二所列外幣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
第 四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
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
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