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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77.04.28台財融第770784980號函核准 83.01.10台財保第821242649號函修訂
83.01.14台財保第832051039號函修訂 84.03.08台財保第840123987號函修訂
84.10.17台財保第841539958號函修訂 85.12.24台財保第851851690號函修訂
85.12.28台財保第851854215號函核准 86.01.13台財保第851854207號函核准
86.05.26台財保第861786048號函修訂 86.07.17台財保第862397215號函修訂
86.10.27台財保第861826597號函修訂 87.08.07台財保第872440208號函修訂
87.09.28台財保第871866181號函修訂 91.12.31安忠精字第91066號函備查
92.12.31安忠精字第92052號函備查 95.01.06金管保三字第09402133930號函
95.07.21安俊精字第95064號函備查 95.09.13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函修訂
96.08.31安俊精字第96036號函備查 96.11.02安俊精字第96103號函備查
97.05.30安俊精字第97028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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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的附加】
第 一 條 本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經「富邦人壽團體倍數型意外傷
害保險」、「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富邦人壽團體信用卡持卡人意外傷害保險」(以下均
簡稱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
分,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承保,但未以此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按七成五
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承保,但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則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
限額」提高為保險單所記載限額的1.35倍。
除前項情形外,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承保身份的變更】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取得或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身份之資格者,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之承保身
份。
被保險人原以非全民健康保險的身份承保者,本公司自接到其變更承保身份通知之日起,按日數比例退
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差額。
被保險人原以全民健康保險的身份承保者,本公司自接到其變更承保身份通知之日起,按日數比例增收
當期未到期之保險費差額。
【除外責任】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約定之除外責任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第 五 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
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