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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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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給付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
(附加傷害醫住院保險日額給付特約條款)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台財保第821240451號
修訂文號: 台財保第842034051號
台財保第852367814號
台財保第852370521號
台財保第852373806號
台財保第862392108號
台財保第871866181號
台財保第0890708202號
89.12.06(89)富壽企發字第045號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029號
台財保第0920700010號
93.01.06(93)富商發字第001號
94.12.30管保一字第09402504721號
95.09.13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傷害醫保險的給付
第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保險日額」。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繼續治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骨折別所定日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
司按下骨折別所定日「傷害醫保險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以按骨折別所訂日為上
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者按
完全骨折日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保險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除外) 20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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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傷害醫保險的申
第二條
人申「傷害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費用明細或醫證明文件(或醫費用收據)。
四、受人之身份證明。
傷害醫保險人之指定
第三條
傷害醫保險的受人,為被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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