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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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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MR951001 1/1
富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附加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給付特約條款)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台財保第821240451號
修訂文號: 台財保第842034051號
台財保第852367814號
台財保第852370521號
台財保第852373806號
台財保第862392108號
台財保第871866181號
台財保第0890708202號
89.12.06(89)富壽企發字第045號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029號
台財保第0920700010號
93.01.06(93)富商發字第001號
94.12.30管保一字第09402504721號
95.09.13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傷害醫保險的給付
第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
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者,受證明被保險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保險限額」。
傷害醫保險的申
第二條
人申「傷害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費用明細或醫證明文件(或醫費用收據)。
四、受人之身份證明。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優惠者應提供使用全民健康保險之診證明。
傷害醫保險人之指定
第三條
傷害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有關社會保險動的通知義務
第四條
被保險人動其全民健康保險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加全民健康保險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日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差
額。
被保險人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日增收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差
額。
被保險人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優惠,但於申請傷害醫保險給付時,未能提供使用全民健康保
險之診證明時,本公司得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折算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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