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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97.10.17(97)富壽商發字第 307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8.06.19富壽商品字第 098018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的一部
分。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除外責任項目之刪除及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二 條 本契約中有關「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或「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及「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除外責任項目不再適用。即因本批
註條款所載之除外責任項目,所導致的保險事故,亦屬本契約保障範圍,本公司仍需給付保險金,惟
最高以 200 萬元為限。
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名稱
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倍數型意外傷害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