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97.10.17(97)富壽商發字第 307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已核准之富邦人壽
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除外責任項目之刪除及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條 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第五款「因原子
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除外責任項目予以刪除。即被保險人因本批註條款
所載刪除部分之除外責任項目,所導致的保險事故,亦屬本契約保障範圍,本公司仍需給付保險金,惟最
高以 200 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