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WA 1/9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喜年來終身還本保險(甲型)
喜年來終身還本保險(甲型)喜年來終身還本保險(甲型)
喜年來終身還本保險(甲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
保
字
第
0 0 1
號
備查文號:
9 8. 02 . 2 6 (9 8)富壽商發字第 2 1 8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 8 0 0 - 0 6 0 - 0 0 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金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
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年化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年化保險費期數」乘以「年繳表定保險費」,其中「年化保險費期數」於繳費期間係指身故或全
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
(
含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當年保單年度
)
之年數;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本保險單之年繳繳費年期。
保
保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
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