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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V1)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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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V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
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67 號函備查
99.11.01 富壽商精字第 0991000308 號函備查
99.12.20 富壽商精字第 0991000777 號函備查
100.01.24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0067 號函備查
100.03.08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0375 號函備查
100.05.04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0842 號函備查
100.12.30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2778 號函備查
101.06.29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1326 號函備查
101.09.07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397 號函備查
101.1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905 號函備查
102.02.2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197 號函備查
102.04.03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667 號函備查
102.05.2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216 號函備查
102.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655 號函備查
102.09.1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561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511 號函備查
103.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209 號函備查
103.06.20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1628 號函備查
103.11.17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3568 號函備查
104.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337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93 號函備查
104.06.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1621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10.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303 號函備查
105.01.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659 號函備查
105.03.0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548 號函備查
105.04.11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881 號函備查
105.06.13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1677 號函備查
105.12.06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823 號函備查
106.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0391 號函備查
106.07.10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1951 號函備查
106.08.24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2364 號函備查
106.10.31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3650 號函備查
107.03.15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0579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7.10.26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3876 號函備查
108.03.22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0429 號函備查
108.09.09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2834 號函備查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12.0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8386 號函修正
109.03.16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0830 號函備查
109.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2144 號函備查
109.08.17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3219 號函備查
109.09.01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分甲、乙二型,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擇一投保,所投保之型別並將載明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
本保額,且須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三、「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
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
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
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五、「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日
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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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投入
投資標的之金額。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之
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易收
盤價定之。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除之
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金額依要保人實際繳納之保險費按
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保費費用表」,所列「保險費年度」相對應之百分比
計算。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
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同之投
資標的中。
十、「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
五)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
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二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保險相關費用表」
所列。
十四、「目標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期應繳之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
能保障及投資需求,其數額記載於保單首頁。以半年繳、季繳或月繳交付者,每期目標保險費
分別為年繳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十二分之一。
十五、「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之期間。
十六、「保險費年度」:係以已繳足目標保險費之年期為計算,繳足一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者,即加
計一保險費年度。超額保險費不計算保險費年度。
十七、「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
月之末日。
十八、「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
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
保險費。
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日
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率
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一、「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二十二、「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實
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五、「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
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收到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本公司實際收到之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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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與保單管理費扣除額(優
先自第一目之金額中扣除,如有不足再自第二目之金額中按本公司收到之順序依序扣
除)
(四)將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
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二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
撤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二十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九、「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資、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
而需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
機構或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投資機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例時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人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費費用外,每次均應一併扣除申購手續費,
再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辦理。
三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每月以
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的保單帳戶
價值,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
中扣除相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如為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以外之「超額保險費」,則係指該筆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保
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本契管理
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
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及(或)「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後之金額,依第一目後段所約定之計息方式加計利息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
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以前,若
發生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者,視為契約有效,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範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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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
繳交該次保險費:
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
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
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收取保險費前產生繳費通知或送金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申請時。
三、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
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
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約定
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
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保費緩繳期】
本契約係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目標保險費時,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如要保人未繼續繳交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依第二
至四項約定辦理。但前述情形同時符合第七條第三項者,則依第七條第三及四項約定辦理。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且無論要保人是否向本公司申請暫時停止繳付目標保險費,均自要保人
未交付目標保險費之當期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且於保費緩繳期間內,本公司將不再通知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
保費緩繳期內,本公司仍應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若
保單帳戶價值已扣除至零,則應依前條約定辦理。
保費緩繳期內,要保人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繼續交付目標保險費者,保費緩繳期即行終止。要保人所繳
之目標保險費仍應依保費緩繳期開始時之保險費年度計算保費費用。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復效當期之目標保險費及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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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若保單帳戶價值仍不足支付應
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者,除前述目標保險費外,本公司得重新計算使本契約恢復效力應再繳付
之超額保險費,待要保人清償之後,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在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
入帳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及被於本(或電)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
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
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
次一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但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前,受益人已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
定申領保險金者,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改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定之基準日辦理。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
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及部分提領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
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二條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但自首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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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配置日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
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單幣
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
不足時,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三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
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
標的配置比例,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解的運作
第十四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者,就所分配之收益,仍為要保人之投資金額,本公司將再投資
於同一投資標的內,並計入保單帳戶中。前述所分配之收益若有應扣繳之稅捐者,本公司應依相關稅
法規定,以扣繳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再投入該投資標的。但
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收益分配之投資標的或已無法將分配收益投資於原投資標的時,該收益
將投資於該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該收益將投資於同
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投資有應價值中提
(提解之條件請詳附表二)本公司應將提解之金額投資於相同幣別貨幣帳戶中,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
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改投資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轉換
次數。
前二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收益或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扣繳
稅捐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加計已收取而
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返還予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
本公司以接到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
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之完全失能級之一,並經完全失
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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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皆以受益人申請保險金之文件檢附齊全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四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
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
依本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者均以申請文件檢附齊全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以當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二十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第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
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數歸還本公
司,本契約於實際收到全數歸還金額後恢復效力,並以收到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所收到之金額,投資於要
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標的中,且就重新投資之金額,不再扣除保費費用。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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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所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能診斷書。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符合第十九條約定之給付要件時,本公司應主動給付祝壽保險金予受益人。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以受益人或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或本公司
知悉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變更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可保性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額。
前二項變更,須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約定。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三十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甲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下:
一、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基本保額,且減去提領金額後之餘額大於或等於基本保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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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基本保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基本保額,但減去提金額後之餘額小於基本保額者,則基本
保額等於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減去提領金額後之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基本保額,則基本保額等於原基本保額減去提領金額後之餘額。
乙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書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書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
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
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
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
費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
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
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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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
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投
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
響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
為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轉換】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
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或電子申請文件)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
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
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
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新臺幣貨幣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以定期定額方式轉換至其指定之投資
的中。
前項情形,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中指定每次轉換之金額及轉換日。要保人指定之轉換日於該月非資產
評價日時,改以次一資產評價日為該月之轉換日;若該月無此日期,則以該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作
為該月之指定轉換日。
第五項情形,本公司以轉換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之方式,計算轉移金額、扣除轉換
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及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
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
幣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第三十四條第七項之情形,於同一保單年度內,不論定期定額投資標的轉換次數為何,僅以一次計
算,並依第一項但書約定,累計轉換次數。
第三事致本公
費,且亦不計入第一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法完成交易時之處理】
第三十六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因市場交易量低迷或有突發狀況,致生本公司下單後無法完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
交易之情形者,本公司不再續行該筆申購、贖回或轉換之作業,改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並應儘速
通知要保人:
一、申購:將用以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含投資標的轉換時由其他投資標的事先贖回之情
形),計回已扣除之申購手續費後,改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贖回:將應贖回之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數,計回本契約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贖回或轉換作業之申請。但同
一次申請中如包含其他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或轉換者,其他不涉及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部份不受
影響。
要保人於本公司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後,仍提出申請且繳交保險費予本公司者,
本公司將保險費中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部份之金額,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稅法上之特別約定及配息或退稅之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其配息有應徵收之稅金時,其稅金徵收方式依當地法令
規定方式辦理,且本公司不負提供稅金扣繳證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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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配息,或依當地法令規定而有退稅時,該配息及退稅金額,視為投資金額之一
部分,本公司於本契約保管銀行收到該筆配息或退稅金額後,將收到之金額投資於該幣別之貨幣帳
戶中;如本契約當時並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可供投資,則改投資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保管銀行實際收到配息或退稅時,本契約已經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收到配息或
退稅之金額後,應於三十日內返還予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待特殊情事終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四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或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
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
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
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
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
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值之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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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四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祝壽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份另
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份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四十二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四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約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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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
1)
1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60%
2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45%
3~5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15%
6 年度及以後:目標保險費的 0%
2.超額保險費
1000 (不含)以內:5%
1000 ~未滿 2000 萬:4.5%
2000 ~未滿 3000 萬:4%
3000 ~未滿 4000 萬:3.5%
4000 ()以上:3%
二、保險相關
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為
每月新臺幣壹佰元。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五)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扣款
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
費用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
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投信者如有將全委帳戶產投
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時
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
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
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2)
6.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06%
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
1.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五、其他費用
用項目)
1.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高保費折扣: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6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0.5%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0.5%)。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125,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1%)。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30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5%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1.5%)。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50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2%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2%)。
2: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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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新臺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美元
新臺
歐元
美元
歐元
美元
日圓
澳幣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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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美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日圓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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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歐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新臺
美元
新臺
新臺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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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美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歐元
美元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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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歐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美元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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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美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歐元
貨幣
市場
新臺
澳幣
美元
不動
產證
券化
新臺
多重
資產
美元
新臺
新臺
每次收取
0.5%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未收取
美元
每次收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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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美元
每次收取 1%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未收取
新臺
每次收取
0.5%
( 2)
新臺
由本公司支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美元
歐元
澳幣
美元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新臺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
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之基金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
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1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2【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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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富邦人壽年年富利目標報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99 12 20 日至 100 1 25 日。
(2)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民國 100 2 17 日。
(3)自民國 101 年起,每年 3 10 日固定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 5%。本投資帳戶每年提解
固定比率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人應當了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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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始投資日期之不同,當該固定提解比率已超過本投資帳戶之投資報酬率時,本投資帳戶中之資產總
值將有減少之可能。
4
(1)投資管理公司須收取年度委託報酬,及本帳戶保管銀行須收取年度委任報酬。前述所收取之費用已自投
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2)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11 14 日至 105 12 09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01 03 日。
(3)首次提解基準日:民國 106 0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b.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數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
解每單位金額/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9
每單位提解 0.0417 美元
9<=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營業日:為富邦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
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
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
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6「富邦人壽月月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6 5 17 日至 106 6 16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7 18 日。
(3)首次提解基準日:民國 106 9 11 日。
(4)提解方式:
A.每月提解方式: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
b.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固定以每單位提解新臺幣0.0468元。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數總額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每月委託投資
產提解每單位金額/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B.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方式:
a.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基準日:每年 12 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
b.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規則:
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10.1始進行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
提解。
每單位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金額 = 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1
(註: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包含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金額)
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基準日時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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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總 = 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年度委託投資
資產加碼提解每單位金額/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碼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營業日:為富邦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
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
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
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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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O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 基金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UNOX1090901 25/35
商品代號:UNO
2. 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險成本保單管理
費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
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3:若投資標的為法Ostrum亞太股票基金R/A USD安聯洲債券基金-A配息類股(歐元)安聯德國基金-A
息類股(歐元)時,買入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
4: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柏瑞旗艦全球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巴俄羅斯股票基金 C(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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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O
GAM Star 中華股票基金-A USD、法 系列(法盛Ostrum亞太股票基金R/A USD除外)瑞銀系列基金(瑞銀 (
森堡) 中國精選股票基金 (美元)除外)、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臺幣)富邦
大中華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臺幣)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臺幣)富邦中
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
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臺幣)施羅
德傘型基金 II-亞洲高息股債基金(美元)A-累積、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美元 A
累積型、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美元、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A 類型(新台幣)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野村環球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美元計價野村全球金融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美元計價野村台灣高股息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野村優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野村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及
e 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
5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富邦台灣摩根指數股票型基金、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上証 18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深証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采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 NASDAQ-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
富邦日本東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 NIFTY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
政府債券 1-3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恒生國企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富時歐洲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人
壽月月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
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全方位入息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評價時點將提前一資產評
價日。
6:若投資標的為法盛 Ostrum 亞太股票基金 R/A USD、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優質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安聯歐洲
債券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安聯德國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美元 A 累積型、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美元)及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
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時,贖回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
7若投資標的為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台摩根
數股票型基金、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上証 18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深証 100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采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 NASDAQ-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日本東証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 NIFTY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臺灣公
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 1-3 年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證券投資信託基
富邦恒生國企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富時歐洲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人壽月月興利月提解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全方位入息 ETF 傘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型新臺幣計價、野村全
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型新臺幣計價、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型新臺幣計
價及野村鑫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時,贖回基金淨值時點將提前一資產評價日。
8:遇台股封關,國內外 ETF 交易評價時點將順延。
9「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投資標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獨立的帳戶
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前項所稱保管銀行可於
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 查詢。
10: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書面核准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11: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1 個營
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份及其附
註。
12: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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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本公司於民國 109 12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12/1
12/2
12/3
12/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12/1
12/2
12/3
12/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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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O
【附表四】完全失能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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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O
【附表五】標準體之費率表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V1)(甲型、乙型)
(每月) 單位:/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0.63
0.29
---
---
---
16
0.85
0.33
66
20.19
10.94
17
1.05
0.36
67
22.09
12.04
18
1.07
0.40
68
24.16
13.28
19
1.09
0.43
69
26.43
14.66
20
1.09
0.44
70
28.92
16.19
21
1.10
0.45
71
31.64
17.90
22
1.09
0.44
72
34.61
19.79
23
1.09
0.44
73
37.86
21.87
24
1.08
0.43
74
41.42
24.18
25
1.08
0.42
75
45.30
26.73
26
1.08
0.42
76
49.55
29.56
27
1.09
0.43
77
54.18
32.67
28
1.10
0.44
78
59.23
36.11
29
1.13
0.46
79
64.74
39.91
30
1.16
0.49
80
70.74
44.11
31
1.21
0.53
81
77.28
48.74
32
1.28
0.57
82
84.39
53.85
33
1.36
0.62
83
92.12
59.46
34
1.46
0.67
84
100.51
65.65
35
1.57
0.72
85
109.61
72.46
36
1.70
0.78
86
119.48
79.94
37
1.83
0.83
87
130.16
88.15
38
1.98
0.90
88
141.69
97.16
39
2.13
0.96
89
154.14
107.02
40
2.30
1.03
90
167.55
117.80
41
2.48
1.11
91
181.96
129.58
42
2.68
1.20
92
197.42
142.42
43
2.90
1.31
93
213.99
156.40
44
3.14
1.42
94
231.67
171.57
45
3.40
1.56
95
250.49
188.00
46
3.68
1.71
96
270.47
205.74
47
3.99
1.88
97
291.61
224.86
48
4.31
2.08
98
313.93
245.40
49
4.66
2.29
99
337.35
267.34
50
5.05
2.51
100
361.77
290.64
51
5.47
2.75
101
387.10
315.27
52
5.92
2.98
102
413.26
341.17
53
6.43
3.21
103
440.15
368.32
54
6.98
3.45
104
467.69
396.69
55
7.60
3.72
105
495.81
426.25
56
8.28
4.05
106
524.42
456.98
57
9.03
4.44
107
553.46
488.84
58
9.87
4.91
108
581.73
520.47
59
10.79
5.46
109
609.49
552.16
60
11.80
6.08
110
833.33
833.33
61
12.91
6.75
---
---
---
62
14.12
7.47
---
---
---
63
15.44
8.24
---
---
---
64
16.88
9.06
---
---
---
65
18.46
9.95
---
---
---
UNOX1090901 30/35
商品代號:UNO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99.05.03 富壽商品字第 099088 號函備查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79 號函備查
99.12.20 富壽商精字第 0991000778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917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函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函修正
109.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234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附加條款的構成】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係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
簡稱「本契約」,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二十保單年度前之有效期間內,若第一次致成附表二「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
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級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於符合失能件之期間內,本公司豁
免依本契約約定所應繳納之各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被保險人因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
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程度之一者,亦同。
依前項約定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失能診斷確定日前最近一期之計畫保費或目標
保險費金額為準,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最近一期應繳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起,依本契約關於保險費
的運作或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之約定辦理豁免。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失能診斷確定後,申請豁免前,尚未繳交得豁免之計畫保或目標保險費,本契約即停效或終止
者,本公司將依比例豁免至本契約停效或終止日為止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並於扣除前置
用或保費費用後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二、失能診斷確定後,申請豁免前,已繳交應豁免之計畫保費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亦將已繳交應
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三、本契約申請復效時,所繳交之復效當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本公司將不予以豁免。
本契約若停效、終止或發生依約定不得繳交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情形時,本公司即不予豁免。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後,本契約即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或發生變更計畫
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結果。
【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
本契約屆滿第二十保單周年,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豁免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UNOX1090901 31/35
商品代號:UNO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被保險人發生第二級至第六失能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計畫保費或目
標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或拒捕或越獄致失能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V1)
UNOX1090901 32/35
商品代號:UNO
附表二: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
神經障害
(註 1
2
3
視力障害
(註 2
退0.06
5
退0.06以下者。
4
退0.1
6
聽覺障害(註 3
90
5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註 4
5
胸腹
部臟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 5
助。
2
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3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註 6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2
3
6
6
4
5
6
手指機能障害(註 8
5
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註 9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2
3
兩下
6
6
4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
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
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
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UNOX1090901 33/35
商品代號:UNO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
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為維持生命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
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UNOX1090901 34/35
商品代號:UNO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
)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
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UNOX1090901 35/35
商品代號:UNO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後舉
關節活動度
左髖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80 )
(正常 60 )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
(正常 10 )
(正常 135
度)
右肩關節
前舉
後舉
關節活動度
右髖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80 )
(正常 60 )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
(正常 10 )
(正常 135
度)
左肘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左膝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
(正常 0 )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
(正常 0 )
(正常 140
度)
右肘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右膝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
(正常 0 )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
(正常 0 )
(正常 140
度)
左腕關節
掌屈
背屈
關節活動度
左踝關節
蹠曲
背屈
關節活動度
(正常 80 )
(正常 70 )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
(正常 20 )
(正常 65
度)
右腕關節
掌屈
背屈
關節活動度
右踝關節
蹠曲
背屈
關節活動度
(正常 80 )
(正常 70 )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
(正常 20 )
(正常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
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本文件僅供參考,一切權利義務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V1)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1)
1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60%
2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45%
3~5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15%
6 年度及以後:目標保險費 0%
2.超額保險費
1000 (不含)以內:5%
1000 ~未滿 2000 萬:4.5%
2000 ~未滿 3000 萬:4%
3000 ~未滿 4000 萬:3.5%
4000 ()以上3%
、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
為每月新臺幣壹佰元。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
如附表五)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之基金
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5.
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
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2)
6.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06%
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7.其他費用
、解約及部分提
領費用
1.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2.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五、其他費用(詳
列費用項目)
1.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高保費折扣: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6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0.5%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0.5%)。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125,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30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5%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5%)。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50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2%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2%)。
2: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文件僅供參考,一切權利義務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標準體之費率表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V1(甲型、乙型)
(每月) 單位:/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女性
0.63
0.29
---
---
0.85
0.33
66
10.94
1.05
0.36
67
12.04
1.07
0.40
68
13.28
1.09
0.43
69
14.66
1.09
0.44
70
16.19
1.10
0.45
71
17.90
1.09
0.44
72
19.79
1.09
0.44
73
21.87
1.08
0.43
74
24.18
1.08
0.42
75
26.73
1.08
0.42
76
29.56
1.09
0.43
77
32.67
1.10
0.44
78
36.11
1.13
0.46
79
39.91
1.16
0.49
80
44.11
1.21
0.53
81
48.74
1.28
0.57
82
53.85
1.36
0.62
83
59.46
1.46
0.67
84
65.65
1.57
0.72
85
72.46
1.70
0.78
86
79.94
1.83
0.83
87
88.15
1.98
0.90
88
97.16
2.13
0.96
89
107.02
2.30
1.03
90
117.80
2.48
1.11
91
129.58
2.68
1.20
92
142.42
2.90
1.31
93
156.40
3.14
1.42
94
171.57
3.40
1.56
95
188.00
3.68
1.71
96
205.74
3.99
1.88
97
224.86
4.31
2.08
98
245.40
4.66
2.29
99
267.34
5.05
2.51
100
290.64
5.47
2.75
101
315.27
5.92
2.98
102
341.17
6.43
3.21
103
368.32
6.98
3.45
104
396.69
7.60
3.72
105
426.25
8.28
4.05
106
456.98
9.03
4.44
107
488.84
9.87
4.91
108
520.47
10.79
5.46
109
552.16
11.80
6.08
110
833.33
12.91
6.75
---
---
14.12
7.47
---
---
15.44
8.24
---
---
16.88
9.06
---
---
18.46
9.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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