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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吉安微型傷害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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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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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吉安微型傷害團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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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吉安微型傷害團體保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
意外意外
意外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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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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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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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3.08.29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2558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
108.03.04 107.12.25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8971 號令修正
108.12.16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3846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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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條款、附的要書、保險名冊、批及其約定,均為本險契(以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應求契約當人的意,得拘於所用的字;有疑時,以作利於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所稱被保人」是指契約附被險人冊所載之員,括要單位之員、會及其
眷屬
本契所稱員工是指要保位所用領薪金實際從事務之式員,且具備公司要保
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會員」是指歸屬要保單位且為該團體之會員。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員工或會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戶籍之兄弟姐妹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員工或會員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投保本契約時員工或會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所稱子女是指未婚學且齡滿五足至二十三之員或會的婚生子、養女或
繼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規定參加教人員保、勞保險軍人險、農民康保或依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三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公司發給每位保險保險或保手冊,載被保人姓、保險商名稱保單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並註明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保險於本契約效期內,遭受外傷害事,致身體受傷害而失能死亡,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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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於本契約效期內遭第五約定的意傷害故,外傷害事發生日起百八
日以死亡,本保險保險額給意外故保險金超過百八日死者,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者,不在
本契約時,以受護宣告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國九三日()以投保之喪用保險金額總和(不公司,不
立本契約第十條有遺產喪葬扣除,其本公
本公司並無息退分之
前項,如要保以上險公投保,或同一險公投保險契()
其投之喪用保金額前項定之額者本公於所保之金額圍內
書所之要時間,依給付保險至前喪葬用額有二
上保公司保險約要時間要保間之險公應依喪葬
保險金額保時間在之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例分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於本契約效期內遭第五約定的意傷害故,外傷害事發生日起百八
日以致成表一列失者,公司付意失能險金其金所列給付
但超百八日致失能,受證明保險之失與該外傷事故有因
,不
被保人因一意傷害故致附表所列項以失能時,公司項失保險
以保險金不同能項屬於一手同一時,給付項意失能險金
失能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嚴重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人因意外害事所致之失,如以前前)失能表一
較嚴外失能保金者本公較嚴的項給付外失保險前的能,
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前項保險扣除前的保險傷害故失所致
金額者,用合約定。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內因同意傷害外失保險時,公司計給金額
以保險金額為
險之保險金額限制
保險人投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總和(不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保險人之微型傷害保險金(不本公司)超過前項額者,本公條及條約
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於本契約效期內因一意傷害事故成失身故合本約第條及
定之條件時,本公司之給金額合計最高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受領意外失能保險金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領金額間之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內因同意傷害故致失能身故,受得依
約定保險金,第一項之約定
【保的計
契約保險換算為每保額保險後乘險金契約
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增減致保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
務與本契約的
第十保人立本契約本公要保書書詢問告知項應明,有為
或為實的,足變更減少公司者,公司約,無須
已收受之保險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明或明的事實
被保人於保人投保或加時,於本司要保之關文(健康明書)面詢
事項,如不為明,為不,足變更減少公司
,本司得該被險人險效,且須返已收之保保險故發
的發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約權本公司之原後經個月使
【被保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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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保人所屬人員加保,應以書通知公司自通到達效,
通知起保日期,則該起保日起生效。
要保因所人員,退或其原因退保時,以書司,保險資格通知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退保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員工會員保險,其屬之險效本公被保人未滿期之
數比返還領本約意身故喪葬用保金,
表一第一項失程度之一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不退期保責任
【契約的
第十契約被保險人於五,或於有參加險資75時,公司契約
返還未滿期之保
要保申請本契時,公司應從已繳除按經過間之
未滿期保險退要保人附表二
前二情形險契約的自通到達時起生保事故,本
付保險金
滿
者,本公司應數比返還要保人。
【資提供
第十保人位被險人個別詳錄被保人的名、年齡期、分證
、保險終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保險於本契約效期內遭第五約定的意傷害故時要保人、保險或受應於
傷害故發十日狀況被保人的本公。並通知儘速
文件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應於前項五日給付於本司之由致在前約定
付者,應利一分加計利給付
【失蹤處
第十保險在本契約效期內因五條約定的意傷害故失於戶籍資所載起滿
尋獲要保人、人能文件被保能因契約約定意外
事故死亡,本條約先行付意身故喪葬用保金,險人
時,人應領之外身或喪險金司,間有
於要人一償後該被險人險契原終日繼有效本公如有其他
事者依約給付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
第十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保險金應下列文件:
一、保險
二、相驗證明書或死亡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戶籍本。
四、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領】
第十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應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人之身分證明
領失能保金時本公險人身體時並人同調閱
險人醫相關資由本公司負擔
原因
第十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
二、被保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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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含酒份超過道路交通規定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內其他類似裝變亂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所引起的爆炸污染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保險人的故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致成死亡或失能時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從角力摔跤拳道拳擊特技競賽
二、被保險人從汽車、機競賽
【契約的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立時,保人險事故生者,契,本公司不退受之保險
【受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二條 意外能保險金為被險人本人本公不受其指被保人身
未受領之保險金(論已否申請)本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用保險金受
約定,受之指,要人得下列外身保險或喪
險金人之指定,以被保險人屬或法定繼
一、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
二、保險故發險人,如保人變更司者不得
公司
前項人的要保被保人的意書司時本公批註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項保險金時,應以受領為
意外故保金或險金指定同時保險本人故,要保已另
指定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人為本契約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用保險金
前項法定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用民法繼承編規定。
【受之受
第二十三條 受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權。
前項,如因該人喪,而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金額為被險人
有其,喪之受人原得之其他約定例分其他
【契約的
第二四條 要保得在保險滿條件的始以原
滿日時為準。
要保保險繳費)以保年的保
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由給付保險金扣除欠繳保險
本契高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滿。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以書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本公司之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之。
【時效】
第二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得為求之日起過兩年不使消滅
【批註】
第二本契變更或記事項增刪二十條規者外要保與本
意,並由本公司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因本涉訟者,意以保人所地地方,要保人
時,本公公司在地方法為第四十條及
第四條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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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給付
1神
(註 1
1-1-1
存極
1 100%
1-1-2
存高臥床
維持
2 90%
1-1-3
工作
尚可者。
3 80%
1-1-4
遺存
7 40%
1-1-5
遺存
動。
11
5%
視力
(註 2
2-1-1
1 100%
2-1-2
退至 0.06 以下
5 60%
2-1-3
退至 0.1 以下
7 40%
2-1-4
退 0.06 以下
4 70%
2-1-5
退 0.1 以下
6 50%
2-1-6
失明者。
7 40%
聽覺
(註 3
3-1-1
90
5 60%
3-1-2
能均 70 以上
7 40%
缺損及機
(註 4
4-1-1
缺損,致其機遺存者。
9 20%
咀嚼吞嚥
機能 5
5-1-1
1 100%
5-1-2
機能者。
5 60%
5-1-3
咀嚼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害者
7 40%
胸腹
胸腹
(註 6
6-1-1
機能極度不能
1 100%
6-1-2
機能高度能從且日活需
2 90%
6-1-3
機能能從活尚
3 80%
6-1-4
機能便工作
7 40%
臟器
6-2-1
器切分之
9 20%
6-2-2
11
5%
膀胱機能
6-3-1
無裝
3 80%
軀幹
脊柱
(註 7
7-1-1
7 40%
7-1-2
害者
9 20%
缺損
8-1-1
節缺
1 100%
8-1-2
5 60%
8-1-3
一上肢腕者。
6 50%
手指缺損
(註 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指及在內
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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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給付
8-2-5
者。
8 30%
8-2-6
指或在內失者
8 30%
8-2-7
指在
9 20%
8-2-8
一手或一者。
11
5%
8-2-9
一手指以外之指,二指以上失者
11
5%
機能
(註 9
8-3-1
2 90%
8-3-2
機能
3 80%
8-3-3
機能
6 50%
8-3-4
6 50%
8-3-5
喪失能者
7 40%
8-3-6
喪失能者
8 30%
8-3-7
4 70%
8-3-8
5 60%
8-3-9
7 40%
8-3-10
7 40%
8-3-11
遺存
8 30%
8-3-12
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永久遺存者。
9 20%
手指機能
(註 10
8-4-1
永久機能
5 60%
8-4-2
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指在內,有四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失機能者。
11
5%
8-4-6
三手失者
9 20%
8-4-7
10
10%
缺損
9-1-1
者。
1 100%
9-1-2
者。
5 60%
9-1-3
一下節缺失者
6 50%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公分以上者
7 40%
缺損
(註 12
9-3-1
5 60%
9-3-2
7 40%
機能
(註 13
9-4-1
2 90%
9-4-2
永久失機
3 80%
9-4-3
永久失機
6 50%
9-4-4
6 50%
9-4-5
機能
7 40%
9-4-6
機能
8 30%
9-4-7
者。
4 70%
9-4-8
永久
5 60%
9-4-9
永久
7 40%
9-4-10
者。
7 40%
9-4-11
8 30%
9-4-12
肢髖及足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及足害者。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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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給付
機能
(註 14
9-5-1
失機能者。
7 40%
9-5-2
永久機能
9 20%
1
1-1.神科科專明及(如
簡式(MMSE)、失能(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智評(CDR)
查報)資為依時保險人另行
定。
1要之活活動」食物大小便穿脫衣服、
2有失、失、失行等之病灶症、四麻痺體外、記害、覺障害、害、意
退、人格害;或者麻痺,身體仍存非他人在
工作者: 3
3害,例如麻痺影像明之
腦萎腦波之,狀須定之
4廢症發生於中樞神以外之機害,應部位所之,
害同,應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定其等級
1-2.平衡:因傷引害與同時合其
狀況定其等級
1-3.「外癲癇等級癲癇作,時應重視反復作致至失、人崩壞
,依附 1-1 原則定之癇症定時期,應以治療不能
時,及因治療者為準,不發作,依下定之
1治療,每週仍有一以上發作者:用第 3
2治療,每月仍有一以上發作者:用第 7
1-4.眩暈平衡害」定:部外因中引起機能害,不單
由於引起,因小腦腦幹部、系之
1)為之日活活能,高度平衡機能害,終身不能從作者:
3
2因中平衡機能、勞動般平下者用第 7
1-5.外傷髓障等級定,依其傷之程度覺障害、尿
器障,依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等級
1-6.「一後遺:一化碳害之定,症候附註
定基本原,定
2
2-1.
1應用後視準,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定之
2害之定,須通測盲(Malingering)
2-2.「失明」視力永久萬國 0.02 以下,並包括失、辨眼前一
以內手動五公分以內者。
2-3.傷害之日過六個治療定原則眼球,不
3
3-1.聽覺程度不同時,應聽覺障定之
3-2.聽覺定,密聽(Audiometer)行之,喪失
3-3.引起平衡機能害之,準所定等級定之。
4
4-1.之一程度。其機能鼻孔
呼吸困難、不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害,由於牙齒外之原因(如硬口顎骨、下,所引
者。狹窄喉頭麻痺引起往往機能
定為吞嚥
1喪失咀嚼吞嚥機能,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害,以致不能嚥運動,質食物外,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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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咀嚼機能,指不分作咀嚼吞嚥,致食物外,
不能
5-2.言語機能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發害及
1喪失言語機能構成口唇齒舌音蓋音喉頭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以上不能者。
2言語機能遺存列構成語言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語言機能中
有二上不能構
A.唇音ㄆㄇ(部位)
B.唇齒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ㄊㄋ(舌尖)
D.舌根音ㄎㄏ(部位舌根軟顎)
E.舌ㄑㄒ(部位硬顎)
F.舌ㄓㄔㄕㄖ(部位硬顎)
G.舌ㄗㄘ(舌尖與上牙齦)
5-3.方不其意者,所定
6
6-1.胸腹
1心囊主動氣管
2脾臟
3尿器尿尿
4殖器指內及外
6-2.
1.臟器之一上者主要
尿膀胱尿
2.二分之一以上」之準於準。
6-3.胸腹器障等級機能害,永久
情形等級定基本原則、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必須尿尿(包括永久克氏囊尿
術)
7
7-1.脊柱併存時,定之等級不同,應其中定其
等級
7-2.脊柱須經 X 可診診斷有明顯骨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
1遺存定四及三上,喪失生動範圍二
之一以上者。
2遺存定四體及三)以上,且喪失生動範圍三分之一
以上者。
3柱運限制不明脊柱固定三體及)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失」
1者,由指節切
2其他指,指由者。
8-2.若經久完失者。足同。
8-3.時,本之合失雖完之部仍視
失,
9
9-1.「一永久喪失機能一上肢完全,如下列情況
1一上完全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完全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永久遺存害」一上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永久遺存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2一上永久遺存害者
9-3.以生動範圍,機能,規定如下:
TPA1081216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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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喪失機能完全全麻痺者。
2喪失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喪失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限制定:
1)以之生範圍為基準。機能()害原因及程度時,用主動範圍,
時,由被動動範圍之。
2石膏部者,應考慮,作定。
9-5.上下稱及動範圍如表。
10
10-1.手指永久失機能」指:
1,中手或指間關喪失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指,中手位指喪失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指或其他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肢縮定,與內與健比較程度
12
12-1.失」中足而足趾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節永失機能」一下完全,如下列
1一下完全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完全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機能害「喪失機能」或」之,參照該項規定。
14
14-1.永久失機能者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或能範圍,喪失動範圍二分之
以上者。
2在第者,或中第一失生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以上或中足第一直者
15
15-1.以被日起治療
定,治療能期待治療基準定。即可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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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TPA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上肢上肢
上肢
下肢
下肢下肢
下肢
屈曲 伸展
( 180 )
( 60 度)
(正 240
( 125 度)
( 10 度)
(正 135
屈曲 伸展
( 180 )
( 60 度)
(正 240
( 125 度)
( 10 度)
(正 135
屈曲 伸展
屈曲 伸展
( 145 )
( 0 度)
(正 145
( 140 度)
( 0 度)
(正 140
屈曲 伸展
屈曲 伸展
( 145 )
( 0 度)
(正 145
( 140 度)
( 0 度)
(正 140
掌屈 背屈
蹠曲 背屈
( 80 度)
( 70 度)
(正 150
( 45 度)
( 20 度)
(正 65
掌屈 背屈
蹠曲 背屈
( 80 度)
( 70 度)
(正 150
( 45 度)
( 20 度)
(正 65
險人明其一正常側於上表定則依其正體關
作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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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TPA
附表二:費率
年繳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年繳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
:

65.7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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