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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JS
十六、「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七、「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銀行。
十八、「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銀行。
十九、「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
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
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比例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
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
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十年或二十年給付期間,如該期間
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貨幣單位之約定】
第 三 條 本契約為美元計價的保單,本公司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總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已繳保險費之貨幣單位均為美元。
【匯兌風險】
第 四 條 本契約為美元計價的保單,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已繳保險費皆以此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而
產生匯兌上的差異。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三十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第 六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
帳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所開發之憑證。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
三十四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八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
下簡稱附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
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
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
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