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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傷害死亡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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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RAD
富邦人壽傷害死亡附約
富邦人壽傷害死亡附約富邦人壽傷害死亡附約
富邦人壽傷害死亡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備查文號: 98.05.1598)富壽商發字第 588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8.11.24 富壽商品字第 098146 號函備查
99.03.12 富壽商品字第 099053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傷害死亡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
名詞定義
詞定義詞定義
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主契約保險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未達八十七歲的主契約被保險人、配
偶且記載於保險單者。
「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
醫院。
本附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
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生效日,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本附約保險單前先交付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主契約如為終身險者,於主契約繳費期滿後,本附約保險費改以年繳方式交付。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第五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
示者,則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止】
第六 期繳的第期以後或續保險,應照本附約所載付方法及期,向公司所在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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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第七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主契約未申請復效本附約亦不得申請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本附約始能復效力。其保險費應按當期應
繳保險費,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主契約終止、變更期定期或減額險時,本附約之效力依第條第三項之約定辦理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八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詢問的告知事實說明,如不為
,或為不說明足以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險的發生於其說明或未的事時,不在此限。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附約對本公司要保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說明足以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被保
險人部分之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的發生未說明或未說明的事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附約的解除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過一個月不行使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日
年不行使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知不能達時本公司得
達被保險人或受人。
【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本附約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變更期定期保險或減額保險時。
本附約因要保人終止或因第十一條以外原因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當期繳保險費扣
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後十日內事故知本公司。並知後儘速檢具所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前項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十日
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所記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約
被保險人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八十日身故能證被保險人之死亡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受前項一八十日之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 人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具下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相驗屍體證書或死亡診書;但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本。
五、受人的身分證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原因
原因原因
原因)
第十三條 保險人因下事由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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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含酒精道路規定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內及其他武裝變亂
五、因原核子所引起的爆炸輻射污染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第十四條 保險人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摔跤柔道空手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演等競賽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五條 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時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照本公司職業分性減低時,本公司於知後應自職業
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照本公司職業分性增加時,本公司於知後,自職業或
務變更之日起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依照本公司職業分
範圍內者,本公司於後得終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之效力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
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依照本公司職業分性增未依第一項約定知而發生保險
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
仍未尋獲或要保人能提出足以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而身故者,本公司按本附約第十一條約定先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被保險人生時,
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
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續有效。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理,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同變更,如要保人未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申請文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直接申領為限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指定受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繼承編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喪失益權,而致無受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人者,益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人原約定比例其他人。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十 本附約所生的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過二年行使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條 附約內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應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要保所地地方法院為第院,要保人所在華民國境
以本公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費者法第四十七條及
訴訟法第四三十六條九小額訴訟管轄院之用。
單位:元/萬元保額
職業類別 總保費
10.5
13.1
15.8
23.6
36.8
47.3
富邦人壽傷害死亡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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