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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六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的續保
第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
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
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的提供
第十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加入日期及加入當時之保險金額、債務之償還期間及各期償還日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
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一條:
要保人因新債權債務契約成立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約定外,自該通知到達本公司之
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部分被保險人債權債務關係終止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本公
司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前二項情形而有所異動致使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按日數比例就其差額
退還或補繳。
契約的終止(一)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