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國際人壽飛揚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SNFV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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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之每屆滿一個月的日期,如無相當日者,則以當月
之末日為當月之保單週月日。前述保單週月日如非評價日,則延至次一評價日。
十二、 「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在生效日自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每月「保單週月日」依要
保人指定之「投資帳戶子價值」扣除順序自「投資帳戶價值」中所扣 除的「保單維持費」
及「管理費」。但於第一次「投資日」屆至前之「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 每 月 扣 除 額」,
則由「保險費淨額」中扣除。
十三、 「保險費淨額」:
(一)未達第一次「投資日」: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後加計利息
之金額。
第一次「投資日」前,要保人再繳交的其他保險費,在扣除「附加費用」並加計
利息後,併入前項累計第一次的「保險費淨額」。
前二目所述「利息」係根據繳費日當月「特定銀行」之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累積計息至第一次投資日前一日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日」( 含 )以後:
要保人第一次 「投資日」 (含) 以後每次所繳交的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
後之金額。
十四、 「特定銀行」:係指花旗銀行之下列分行。未來如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
銀行為準。
(一)花旗銀行香港分行:負責保管本契約採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二)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負責提供本契約保險費淨額的計息及各項金額的匯率轉換相
關牌告數字。
十五、 「投資標的」: 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保險費淨額」之 投資分配項目( 如 附 件 一)。
十六、 「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係指發行或保證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機構(如附件
二)。
十七、 「投資標的單位數」:
(一)、「投資標的」屬結構型債券時:係指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每一百元為一單
位,本公司於投資日將分配於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淨額」按第三條之
約定轉換成同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等值外幣除以一百所得之數值。
(二)、「投資標的」非屬結構型債券時:係指本公司於「投資日」將分配於該投資標的
之「保險費淨額」依要保人之指示以投資標的單位價值為基準,換算所得之數值。
十八、 「投資標的單位價值」:
(一)、「投資標的」屬結構型債券時:係指於評價當日各該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
總市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總數計算而得之數值。
(二)、「投資標的」非屬結構型債券時: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標的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
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十九、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
行之營業日。
二十、 「投資帳戶子價值」:係指每一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各該項「投資標的單位價值」乘
以本契約各該項投資標的所有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二十一、 「投資帳戶價值」: 係指所有「投資帳戶子價值」之總和。
二十二、 「保單價值」:
(一)未達第一次「投資日」前:係指尚未分配於「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淨額」。
(二)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係指「投資帳戶價值」加上尚未分配於「投
資標的」之「保險費淨額」。
二十三、 「年金給付期間」: 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四、 「年金保證期間」: 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目前提供之期間為二十年。
二十五、 「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為年給
付及月給付兩種給付期別。
二十六、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係指當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時,受益人
於「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各期年金金額。
二十七、 「年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八、 「解約費用」: 係指要保人申請解約者,本公司於給付解約金當時所收取的費用。此
項費用為給付當時「保單價值」的某一比例,其比例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