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國際人壽飛揚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SNFV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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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無其餘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該關閉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依特定銀行
每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計息儲存。
三、「投資標的」之終止: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
投資標的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終止之十個營業日前以書
面送達本公司,回覆此終止投資標的後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以及更改「保險費淨額」之投
資分配項目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剔除該終止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 作 為 此
終止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及未來「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依據。
(二) 如無其餘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該終止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依特定銀行每
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計息儲存。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時,自「投資日」起算每屆滿一定期間(詳見附件
二),「 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給付按附件二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算得之投資收益外
幣金額,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相關金額後,十日內依第三條約定轉換
成等值之「約定外幣」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 【投資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或全部提領】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其「投資帳戶價值」,並依其所指定之
投資標的項目內所減少的單位數而提取款項。其提領部份視為終止。
前項每次部份提領依下列約定以書面方式申請:
一、要保人申請部份提領時,本公司按附件一「部份提領費用」之計算方式,收取部份提領費
用,並自部份提領之「投資帳戶價值」中扣除。但要保人於每一保單年度內,首次申請之
部份提領,其屬於「投資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以內(含)之部份,本公司免收取其「部
份提領費用」。
二、部分提領的「投資帳戶價值」及提領後剩餘的「投資帳戶價值」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
規定。
本公司應於接獲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之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返還部份提領之金額予要保
人,其金額按收齊書面申請文件次二評價日的投資帳戶子價值計算,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在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達到目標報酬條件」(如附件
二)條件時,申請提領全部「投資帳戶價值」。全部提領之「投資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收到
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二評價日為計價日,並依第三條約定轉換成等值之「約定外幤」。要保人
依本項約定提領全部「投資帳戶價值」時,本公司不收取提領費用及解約費用,提領全部「投
資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
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價值」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仍有「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申領「返還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二條 【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