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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02080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91 年04 月23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0350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2 年06 月1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6 年08 月31 日
依95 年9 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
◎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
查閱下載。
◎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致主契約終止
時,主契約被保險人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健康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
定延續其效力。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致主
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健康
保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前項第一、二款所載,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健康保險附約或傷害保險附約,如依其
約定該附約效力不因主契約效力終止而終止者,不論該附約是否已繳費期滿或在豁免保費期
間,其效力皆依原附約之約定,不適用本批註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主契約要保人或依本批註條款第三條之約定,延續附約之要保人或受任人,須於主契約被保險人
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附約被保險人之同意,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附約延
續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清欠繳之附約保險費後,始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
者,附約效力自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之翌日起算第六十一日之零時、或附約屆滿
日二者較早到達時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附約依前項約定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得自保險金中扣
除附約終止前應繳之保險費。
第三條 【延續附約之權利義務】
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附約條款之約定。
如主契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者,依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款延續之附約,
由附約之被保險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
若依前項約定所延續之附約之要保人有二人以上者,有關各附約要保人之權利義務,應以書面
委任其中一人為受任人為之,但受任人如係未成年人者,則以其法定代理人為受任人。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受任人之變更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
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更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之權利義務,仍須由
原受任人為之。受任人之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四條 【附約延續之繳費別及繳費方式】
依本批註條款第二條延續附約效力者,其繳費別應依年繳方式為之,並由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
式繳納其應繼續繳交之保險費。
第五條 【附約延續之期間】
附約延續之期間,依其主契約及附約型態,按附表二所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