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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退休生活年金保險-PI00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達年金開始給付日,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本
公司當時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但轉換後的契約,其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當時本契約的保險
金額。
第廿三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達年金開始給付日,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減少保險金額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給付終止契約之解約
金。
第廿四條 【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未達年金開始給付日被保險
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
不得超過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
又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未達年金開始給付日本契
約每屆滿五週年之保單週年日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原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但如有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要保人
不得行使本項增加保額之權利:
一、本契約之累計保額已達原保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時或已達本契約之最高投保金額。
二、申請增加保額時,被保險人年齡已達六十歲者。
三、本契約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
四、本契約已按本公司任一豁免保險費附約商品約定,屬於豁免保險費期間者。
要保人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
保險人原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廿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給付改按下列約定: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時比較減額繳清後保險金額與減額繳清
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給付予受益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重新計算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要保人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得自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營業費用,
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金額之差額,並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限。
第廿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保險金額不變的「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
如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所需之躉繳保險費時,其
超過數額作為一次繳付之躉繳保險費,購買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原載年金開始給付日生存時
一次給付之「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要保人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得自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營業費用,
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金額之差額,並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限。
第廿七條 【保險單借款】
未達年金開始給付日,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
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利率依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所載之約定。借款到期時,
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