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都會國際超有利投資連結型保險-SNUA05
時,「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將給付本公司按附件二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算得之投資收
益外幣金額。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相關金額後,十日內依第三條約定轉換
成等值新台幣給付予要保人。若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將當期投資收益按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當月月初的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給
付。
第二十六條 【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如附件二),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止核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移轉合併等事由發生,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業務或交易時;或因「投資標
的發行或保證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
應為唯一負責機構。本公司於接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
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於投資日之保險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於投資日之保險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資日之真實保險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
公司按下列約定處理:
(一) 其確認無效之時點在未達投資日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二) 其確認無效之時點在「投資本金運用期」者,本公司返還其「投資帳戶價值」及投資日
前已收取之「人壽保險成本」與「保費費用」。
二、因被保險人於投資日之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人壽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
繳「人壽保險成本」與應繳「人壽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人
壽保險成本」。
三、因被保險人於投資日之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於發覺當時
通知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
按原繳「人壽保險成本」與應繳「人壽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所退還的已繳「保險費」、投資日前
已收取之「人壽保險成本」與「保費費用」或溢繳部份的「人壽保險成本」應加計利息,其利息按
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前項第三款後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
保險金額扣除短繳的「人壽保險成本」後之金額給付之。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