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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超有利投資連結型保險-SNUA00
第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十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全部或部分提領投資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
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投資本金運用期」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投資帳戶價值」及「外幣計價投資本金」亦同時等比例減少,且減少後
之「投資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前項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按第七條約定辦理。
第廿一條 【全部或部分提領投資帳戶價值】
本契約「投資本金運用期」內,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其「投資帳戶價值」:
一、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不得低於十單位,且部分提領後剩餘之投資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十單位。
二、每次部分提領時,其「外幣計價投資本金」亦同時等比例減少之。
三、「投資本金運用期」內,每一年度本公司提供二次免費部分提領。超過二次時,本公司每次收
取手續費新台幣五百元,並從每次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扣除之。
四、部分提領之「投資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二評價日為計價日,並依第
三條約定轉換成等值新台幣。
本契約「投資本金運用期」內,要保人得在投資標的「達到目標報酬條件」(如附件二)條件時,
申請提領全部「投資帳戶價值」。全部提領之「投資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
次二評價日為計價日,並依第三條約定轉換成等值新台幣。此項申請不收取手續費,申請後本契約
繼續有效,但將無「投資帳戶價值」。
第廿二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投資本金運用期」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投資帳戶價值」總額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投資帳戶價值」總額的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還款,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逾期仍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依
部分提領方式扣抵之。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之利率計算。
第廿三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四條 【投資收益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資本金運用期」內,自「投資日」起算每屆滿一定期間(詳見附件二)仍生存
時,「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將給付本公司按附件二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算得之投資收
益外幣金額。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相關金額後,十日內依第三條約定轉換
成等值新台幣給付予要保人。若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將當期投資收益按花旗銀行台北
分行之當月月初的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五條 【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如附件二),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止核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移轉合併等事由發生,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業務或交易時;或因「投資標
的發行或保證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
應為唯一負責機構。本公司於接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
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六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於投資日之保險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