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國際人壽自在人生變額年金保險(基本型)-V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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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資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作為「保險費淨額」分配之特定
日期,此特定日期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後之次一評價日,但第一次的「投資日」則為保
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評價日。本公司將依「投資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
基準,將「保險費淨額」依要保人前述之指示換算單位數,並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帳
戶」中。
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之每屆滿一個月的日期,如無相當日者,則以當月之末
日為當月之保單週月日。前述保單週月日如非評價日,則延至次一評價日。
十六、「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在生效日自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每月「保單週月日」依各「投
資帳戶子價值」比例自「投資帳戶價值」中所扣除的「保單維持費」及「管理費」。
十七、「保險費淨額」:
(一)未達第一次「投資日」: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及「每月
扣除額」後加計利息之金額。第一次「投資日」前,要保人再繳交的其他保險費,在
扣除「附加費用」並加計利息後,併入前項累計第一次的「保險費淨額」。
前二目所述「利息」係根據繳費日當月「特定銀行」之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以日單利累積計息至第一次投資日前一日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要保人第一次 「投資日」 (含) 以後每次所繳交的
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金額。
十八、「特定銀行」:係指花旗銀行之下列分行。未來如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銀行
為準。
(一)花旗銀行香港分行:負責保管本契約採外幣計價之指數股票型投資標的。
(二)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負責以下事宜:
1、負責保管本契約採新台幣計價之所有投資標的。
2、負責保管本契約採外幣計價之非指數股票型投資標的。
另本契約保險費淨額的計息及各項金額的匯率轉換係根據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之相關牌告數
字為準。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項目(如附件三)。
二十、「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
營業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
行在外投資標的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
總負債,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或其
他法定費用。
二十二、「投資帳戶子價值」:係指每一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各該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本契約各該項投資標的所有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二十三、「投資帳戶價值」:係指所有「投資帳戶子價值」之總和。
二十四、「保單價值」:
(一)未達第一次「投資日」前:係指尚未分配於「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淨額」。
(二)第一次「投資日」(含)以後:係指「投資帳戶價值」加上尚未分配於「投資標的」
之「保險費淨額」。
二十五、「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六、「年金保證期間」: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甲型」者,依本契約
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目前提供之期間為二十年。
二十七、「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為年給付及
月給付兩種給付期別。
二十八、「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當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甲型」時,受
益人於「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各期年金期年金金額。
二十九、「年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三十、「身故保證金額」:係指當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乙型」者,被保險人
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據每期年金金額乘以「未支領之年金期數」所得之數
額。
三十一、「未支領之年金期數」:係指當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乙型」者,被
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自被保險人身故日起至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日止,如其存
活者,可領年金之期數。
三十二、「解約費用」:係指要保人申請解約或部分提領者,本公司於給付解約金當時所收取的費
用。此項費用為給付當時「保單價值」的某一比例,其比例如附件一。
三十三、「投資標的其他交易費用」:係指本公司為處理投資標的買賣交易所衍生之以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