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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安保險-TPA00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
與本契約實際所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
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如係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再給付本契約實際所繳保
險費總和。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兩次以上意外傷害殘廢時,其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約定如下:
每一保單年度內各次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最高以致成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
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
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廿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
之殘廢,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僅就該次事
故所致附表所列之殘廢負保險責任,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八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