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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生活變額萬能壽險VUL7A07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如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辦理,但其餘未給付保險
金的情形,本公司以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按附件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本
契約項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第二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內欠繳「每月扣
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該欠款後給付。
第二十七條【變更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體檢資料、健康告知等可保性證明,申請增加「保
險金額」,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之,但是增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最高承保金額。
增加「保險金額」之申請,自本公司同意後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減少「保險金額」之申請,自本公司收齊書面申請文件後的下一個保單週
月日生效。但因第十九條第二項辦理保險金額變更者,自本公司受理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生效。
第二十八條【轉換保險型別】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屆滿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得申請轉換保險型別,其轉換原則如
下:
一、本險甲型或乙型之轉換,其轉換後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原「保險金額」為限。
二、本險乙型申請轉換為甲型者,其被保險人於轉換當時之年齡不得低於本險甲型之最低承保年
齡。
三、本險甲型申請轉換為乙型者,要保人需檢具被保險人體檢資料、健康告知等可保性證明,經
本公司同意後轉換之。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
「保單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予以扣抵,並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本契約
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償還借款本息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效力即行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有該投資標的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經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保險費淨額之分配時: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以當日為
基準日,按附件三買入評價時點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轉換投資標的單位數。轉換日前之延緩
計算期間,本公司將根據繳費當月特定銀行之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新台幣活期存款年利
率,以日單利計算利息。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份提領投資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
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以當日為基準日,按附件三贖回評價時點該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單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以
當日為基準日,按附件三轉換評價時點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發行的主管機關核准之。
因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