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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生活變額萬能壽險-VUL9402
一、「投資標的」之增加: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之選擇。本契
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加之「投資標的」。
二、「 投 資標的」之關閉: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關閉之「投資標的」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投資標
的」關閉之五個本公司營業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公司,回覆欲更改「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
項目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前項回覆時,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剔除該關閉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
關閉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及未來「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依據。
(二)如無其餘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該關閉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依「特
定銀行」每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新台幣活期存款年利率計息儲存。
三、「投資標的」之終止: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終止前三
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五個營業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回覆此終止「投資標的」後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以及更改「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項目
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剔除該終止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
終止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及未來「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依據。
(二)如無其餘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該終止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依「特定
銀行」每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計息儲存。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之「投資帳
戶子價值」的比例,將該收益分配給要保人。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再投入該「投資標的」: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起算三個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 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投入日已終止或停效或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時,
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修改前項投入之處理方式,但必須提前一
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 【投資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其「投資帳戶價值」,並依其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項目內所減少的單位數而提取款項。其提領部份視為終止。
前項每次部份提領依下列約定以書面方式申請:
一、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部份提領時,本公司就第五次以後每次的申請收取手續費最高新台
幣五百元,並自部份提領之「投資帳戶價值」中扣除。
二、部分提領的「投資帳戶價值」及 提 領 後 剩 餘 的「 投 資 帳 戶 價值」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
本公司應於接獲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之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給付部份提領之金額,其金額按
申請日之次二評價日之投資帳戶子價值計算,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廿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其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視為身故日,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第十條給
付「身故保險金」。其在失蹤期間如有應給付的「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仍按第十七條約
定給付予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