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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松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PVA02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六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
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七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
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此項
金額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第一次生存年金;
之後每屆滿約定的給付之日生存者,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生存年金,其金額為年金金額。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依 據 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或每月給付年
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四萬元或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五
百元時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
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或月
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 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
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三
十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
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