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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松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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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松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TVA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松柏利率變動型
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
中華民國 90 10 09
台財保第 090075026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02 11
台財保字第 0920700991號函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 92 06 30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54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0 06
台財保字第 0920709335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3 11 11
93 大法遵字第 073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 93 12 30
93 大法遵字第 089 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險共分十年及二十年兩種保證期間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本險分期給付
之年金金額共分為年給付年金金額月給付年金金額兩種按要保人所選擇之
分期給付期間決定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
   月給付年金金額=年給付年金金額 ×0.088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 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
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
值減 1%但不得為負數
 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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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六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最長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為限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七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
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此項
金額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第一次生存年金
之後每屆滿約定的給付之日生存者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生存年金其金額為年金金額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或每月給付年
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四萬元或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或月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
幣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
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二)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十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十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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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 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十三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申領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申請書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但在保證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
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
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十七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本公司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
第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
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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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二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廿三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後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年金金額所
採用的預定利率為基礎按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日後三十日內主動以現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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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後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之保單紅利以保單分紅利率與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說明:
 1當年度紅利不得為負值
 2[保單分紅利率]為前年 12 月份至去年 11 月份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
託局四家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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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加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1 2%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 0%
. 0%
. 0%
附加費用 =當期保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4.0%
2 3.6%
3 0.0%
4 0.0%
5 0.0%
6 0.0%
7 0.0%
8 0.0%
9 0.0%
10 0.0%
解約費用 =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大都會國際人壽松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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