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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松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TVA00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六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最長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為限;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七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
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此項
金額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第一次生存年金;
之後每屆滿約定的給付之日生存者,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生存年金,其金額為年金金額。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或每月給付年
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四萬元或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或月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
幣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
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二)。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十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十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