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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時代變額萬能保險甲型 VUL09A03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收齊申請文件為基準日依附件五贖回評價時點
的保單價值,取其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已超過第四十一條之時效時,本公司以收齊申請文件為基準日,按
附件五贖回評價時點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括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另返還本契約按日數比例計算傷害險部
分之當期已繳付未滿期危險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收齊申請文件為
基準日依附件五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價值,取其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已超過第四十一條之時效時,本公司以收齊申請文件為基準日,按
附件五贖回評價時點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返還本契約
按日數比例計算傷害險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滿期危險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四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小於或等於七十歲時,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危險保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
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O五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保單週年日當日的保
單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下列兩款之和:
一、以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按附件五贖回評價時點計算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