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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安康重大疾病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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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安康重大疾病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中華民國930521
台財保字第0930703650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安康重大疾病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之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
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員工或成員及依本附約規定
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員工或成員之眷屬
「眷屬」係指團體員工或成員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配偶」係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二十三歲以下未婚之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父母」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的生身父母或養父母
「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
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業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專線為
0800-21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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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滿三十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
罹患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之癱瘓或
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或本附約續保時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
三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酉每 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
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
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
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活動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
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
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
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
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三)原位癌症
(四)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
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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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証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第二條所約定的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照本附
約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
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
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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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於新增員工成員或其眷屬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新增員工
成員或其眷屬之保險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
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之所屬員工或成員因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該員工、成員及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
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主契約終止時
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本附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員工或成員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之團
體員工或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因前兩項之原因終止效力時如本附約尚未期滿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
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
付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
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
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重大疾病
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之年齡或
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二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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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四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醫師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接受外科手術者另檢具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之癱瘓」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重大疾病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
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得不受理續保
本公司受理前項附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重新釐定費率
第十八條 【經驗退費】
本附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第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
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廿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第廿一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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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的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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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一、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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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退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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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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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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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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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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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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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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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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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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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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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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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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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該差額的正值為其虧損金額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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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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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費用;以
GP
t
百分比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二、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退費;
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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