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ADSR-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特定公共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特定公共傷害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公共傷害事故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2 日
96
大商發字第
01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訂定】
本「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特定公共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或「
大都會國際人壽公、教、金融、服務業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
之約定。
第二條
【特定公共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下列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再給付
「特定公共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
1、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固定航(路)線之公共
車(輛)船(舶)時,因上述之交通工具發生意外者。
2、被保險人搭乘大廈或大樓之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時,因電梯發生
意外而蒙受傷害者。
3、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機場、碼
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
眾使用之場所,遭遇火災者。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特定公共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本契約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處理。
第三條 【特定公共傷害事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下列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
付保險金外,另再給付「特定公共傷害事故殘廢保險金」,其金額為本附加條款之保險
金額: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專線為 0800-21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