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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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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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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1001130
100大商發一字第003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是指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
二、依法協會職業工會聯合或聯盟成之團
債權債務人團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或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例規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
、中地方民意代表成之團
凡非屬列而具資格之團
本契約所稱「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外傷害
而蒙受傷害
【保險期間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日時為
【保險證或保險冊】
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冊,載被保險人名、保單號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免付申訴電話:
0800-213-269
2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外傷害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
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指由疾病引起來突發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身故
保險但超過百八十死亡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外傷
故具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能辨識欠缺辨識
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變更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
)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總和
(
公司
)
,不得超過訂本契約時遺產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
費扣除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付責任,本公司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
(
)
保險公司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數個
保險契
(
)
約,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本
於所保之喪葬費金額範圍內,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先後
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如有二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相同定其要保時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喪葬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在先之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因身故致被保險人之契約
,本公司將按數比返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保險要保人。
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十日以內成附列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給殘廢保險
,其金額按該付比例計但超過百八十殘廢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外傷害故具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一意外傷害故致成附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殘廢保險最高以保險金額殘廢手或
時,殘廢保險殘廢屬殘廢等級時,較嚴重
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外傷害殘廢,如本契約)的
可領較嚴重殘廢保險,本公司較嚴重殘廢
保險殘廢同已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扣除殘廢領取之保險於本外傷害
殘廢,得請領金額,不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外傷害申領殘廢保險時,本公司
計給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
3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一意外傷害故致殘廢身故本契
約第條及第條約定之申領時,本公司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殘廢保險,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金額間
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外傷害故致殘廢身故時,人得
條及第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不用第一之約定。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均保險率乘保險金額額計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保險金額增減而致保險費總增減時,要保人公司補交
返還
前項所稱「均保險」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要保人之程度
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被保險人保險
金額總和
【第二保險期間及契約
的第二保險,應本契約所載方法及日公司
地或指定點交公司往收取公司發之。第二
保險時,繳者催告到達翌日內為
期間;月繳者,則不催告保險單所載日為
期間
約定以融機轉帳其他式交第二的分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
未能此項約定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保險催告到達翌
日內為期間
逾寬期間付者,本契約期間終了翌。如期間
內發保險事時,本公司保險責任保險扣除本契約
保險人欠繳保險
一條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在訂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說,如
隱匿或因為不變更減少公司險的
,本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生後險的發生未於其
明或的事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據實說,如有隱匿或因為不變更減少
公司險的,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
生後險的發生未於其明或的事時,不在此限
公司有解之原月不使消滅
二條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人員動而申請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公司通知到達
4
,如通知保日在後,則自該起保日起生
要保人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通知到達起喪,如通知退保日在後,則自該退保日
起喪,其保險
【契約的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之(
時,本公司本契約,並按數比返還未滿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力自通知到達止前保險事時,本公司
保險責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時以書面通知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公司職業性減低影響平
時,本公司接到通知,應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退還未
滿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公司職業性增加且影響平
時,本公司接到通知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率增收
未滿保險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依公司職業範圍
,本公司接到通知契約,並按退還未滿保險
【被保險人的
公司因條、第條的原因終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
後喪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
日內不健康證明公司保不於本契約內被保險人
之保險金額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職業等級
保,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公司範圍,本公司得不保。
提供
要保人應保位被保險人的詳錄被保險人的名、性別、年
證明號、保險、以及其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十七
【保險事通知保險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時,要保人、被保
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外傷害生後十日內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
程度通知公司通知儘速檢公司申請保險
公司應於前項後十日內之。於本公司之事未在
約定內為付者,應年利一分加計
十八
蹤處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於戶籍
所載之日起滿一年尋獲要保人、證明件足為被
保險人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故而死亡,本公司條約定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公司,其有應未繳之保險
費者,於要保人一清償被保險人保險契約力自,本
公司如有應其他保險
十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申領
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二、驗屍體證明或死亡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故證
、被保險人的戶戶籍謄本。
人的證明
第二
殘廢保險申領
申領殘廢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故證明
人之證明
申領殘廢保險時,本公司被保險人的身體檢驗要時
調閱被保險人之相關,其公司負擔
第二一條【責任
(
)
被保險人因致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保險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超過道路交通
戰爭(不論宣戰)、內及其他武裝契約有約定
在此限
核子裝置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定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
保險
第二二條【不保事
被保險人事下死亡殘廢或傷害時,契約有約定,本公司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摔跤柔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
競賽或表
二、被保險人汽車自由競賽或表
第二條【契約的
本契約時,要保人保險事生者,契約。本公司退
之保險
6
第二條【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
人為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約定:
一、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定人。
二、於保險事生前被保險人變更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變更通知
公司,不得公司
前項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公司時,本
公司即予批註批註書。
公司付各項保險時,應以接申領
第二條【人之
傷害被保險人
前項情形,如而致保險金額時,其保險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人原應得之部
其他人原約定其他人。
第二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兩週通知公司保,保條
保的始期以原契約滿日的時為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之如附
第二十八條【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之。
第二十九條【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求之日年不使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變更載事第二,應要保人
公司意,並由公司即予批註批註書。
一條【管轄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要保人的
中華民國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不得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條之訴訟管轄
用。
7
殘廢程度保險金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付比
1-1-1
系統能遺存極終身
作,需醫療護周密
1 100%
1-1-2
系統病變致終身作,
活需扶助
2 90%
1-1-3
系統能遺終身
作,能自理者
3 80%
(註
1-1-4
系統能遺終身輕便
7 40%
2-1-1
1 100%
2-1-2
目視退 0.06 以下
5 60%
2-1-3
目視退 0.1 以下
7 40%
2-1-4
目失,他目視退 0.06 以下
4 70%
2-1-5
目失,他目視退 0.1 以下
6 50%
力障
2-1-6
目失
7 40%
3-1-1
兩耳鼓膜聽覺能喪 90 5 60%
聽覺
3-1-2
兩耳聽覺能喪 70
7 40%
(註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言語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能障
(註
5-1-3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 7 40%
6-1-1
胸腹臟器能遺存極終身
療護周密
1 100%
6-1-2
胸腹臟器能遺高度終身
活需扶助
2 90%
6-1-3
胸腹臟器能遺終身
自理者
3 80%
胸腹臟器
能障
(註
6-1-4
胸腹臟器能遺終身輕便
7 40%
臟器切 6-2-1
大部分臟器
9 20%
膀胱
能障
6-3-1
膀胱永久完
3 80%
脊柱運
(註
7-1-1
脊柱永久 7 40%
8-1-1
肢腕 1 100%
8-1-2
肢肩中,有二大 5 60%
8
8-1-3
肢腕
6 50%
8-2-1
指均 3 80%
8-2-2
兩拇指均 7 40%
8-2-3
手五指均 7 40%
8-2-4
指、指及其他 7 40%
8-2-5
指及 8 30%
8-2-6
指及其他指以
8 30%
8-2-7
指及其他有二指 9 20%
(註
8-2-8
指、一指及指以
有二指
11 5%
8-3-1
肢肩永久失機能者 2 90%
8-3-2
肢肩中,有二大節永久失機
3 80%
8-3-3
肢肩中,有一大節永久失機
6 50%
8-3-4
肢肩節永久失機能者 6 50%
8-3-5
肢肩中,有二大節永久失機能者
7 40%
8-3-6
肢肩中,有一大節永久失機能者
8 30%
8-3-7
肢肩永久 4 70%
8-3-8
肢肩中,有二大節永久
5 60%
8-3-9
肢肩中,有一大節永久
7 40%
8-3-10
肢肩節永久 7 40%
8-3-11
肢肩中,有二大節永久
8 30%
8-3-12
肢肩永久
6 50%
能障
(註
8-3-13 肢肩節永久 9 20%
8-4-1
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5 60%
8-4-2
兩拇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8 30%
8-4-3
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8 30%
8-4-4
指、指及其他指,永久失機
能者
8 30%
8-4-5
指及永久失機能者
11 5%
8-4-6
指及指有三手指以永久完
9 20%
能障
(註 10
8-4-7
指及其他指,指以永久
失機能者
10 10%
9-1-1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有二大
5 60%
9
9-1-3
一下
6 50%
縮短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
7 40%
9-3-1
5 60%
(註 12
9-3-2
7
40%
9-4-1
肢髖永久失機能者 2 90%
9-4-2
肢髖中,有二大節永久失機
能者
3 80%
9-4-3
肢髖中,有一大節永久失機
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節永久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有二大節永久失機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有一大節永久失機
8 30%
9-4-7
肢髖永久
4 70%
9-4-8
肢髖中,有二大節永久
5 60%
9-4-9
肢髖中,有一大節永久
7 40%
9-4-10
一下肢髖永久顯 7 40%
9-4-11
一下肢髖中,有二大節永久
8 30%
9-4-12 肢髖永久 6 50%
能障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節永久 9 20%
9-5-1
永久失機能者
7 40%
能障
(註 14
9-5-2
永久失機能者 9 20%
1
1-1.等級」之本原則灶症永久影響活活他人扶助
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定時,精神診斷證明資
1重度,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他人扶助用第 1
2高度,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之一部他人扶助用第 2
3)為維持要之日活活自理高度終身用第 3
4「為維持要之日活活物攝、大小便穿脫衣入浴
5)有灶症麻痺體外力障情障、意
退、人等高度麻痺身體能力他人
10
用第 3
6等度精神身體勞動能力用第 7
7)中系統體外麻痺證明
腦萎縮腦波之,查、診斷定之。
8)中系統如發覺器能障其發部位所定等級之,言語
樞損言語能障定之。
1-2.能障害與力障等級:因引起力障害與能障時,須綜
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癲癇等級癲癇發作,時應重視反復發作而終、人崩壞
癲癇精神病附註 1-1 原則定之。癲癇症定時,應以
時,及,不其發作型態定之
1有一發作用第 3
2有一發作用第 7
1-4.眩暈能障等級外傷或因系統引起眩暈能障
不單於內引起部、,其
1)為維持要之日活活高度平能障終身用第
3
2等度平能障勞動能力用第 7
1-5.外傷等級定,程度尿
附註 1-1 之原則,適等級
1-6.「一氧化碳後遺等級氧化碳後遺定,其所諸症候按照
附註精神等級本原則,定其等級
2
2-1.」之定,應用式視矯正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像症因而
影響,得以定之。
2-2.永久式視 0.02 以下包括能辨能辨
手動
2-3.傷害之日月的定原則,球摘出等原之,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程度時,應兩耳聽覺定。
3-2.聽覺定,密聽(Audiometer)之,其力喪失率以分之。
3-3.耳損引起能障定,所定等級程度定之。
4
4-1.」,軟骨大部分程度。其「永久」,孔閉
11
呼吸困難、不矯治側嗅
5
5-1.咀嚼生障牙齒之原(如軟硬、下),
引起者狹窄咽喉支配麻痺引起吞嚥往往併咀嚼能障項障
害合定為「咀嚼吞嚥
1)「咀嚼吞嚥,害或能障,以咀嚼吞嚥運流質
,不吞嚥
2)「咀嚼吞嚥能遺,指不分作咀嚼吞嚥運
,不吞嚥
5-2.言語能障牙齒之原引起之構能障、發能障能障
1)「言語能障」,構成語言齒舌語音中,
2)「言語能遺」,構成語言齒舌語言
中,有二
A.ㄅㄆㄇ(部位)
B.(部位)
C.ㄉㄊㄋㄌ(部位)
D.ㄍㄎㄏ(部位)
E.ㄐㄑㄒ(部位)
F.ㄓㄔㄕㄖ(部位)
G.ㄗㄘㄙ(部位與上)
5-3.能遺言語其意用「言語能遺」所定
等級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主動胸膜
2臟器包括膽囊及大
3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
4包括
6-2.大部分臟器臟器及大副腎
尿膀胱尿
6-3.胸腹臟器等級胸腹臟器能遺永久影響其日活活
狀況他人扶助情形比照神等級本原則、定其等級
7
12
7-1.脊柱運害:
永久」,柱完以下前後左右屈左右迴旋
中,二生理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8
8-1.
1係由節切
2)其他指,位指節切
8-2.經接永久完
8-3.指時,指原本之合殘廢指之部仍視
9
9-1.「一肢肩節永久失機」,指一肢完用,如下
1)一肢肩節完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2)一肢肩節完麻痺
9-2.「一肢肩節永久」,指一各關,如下
1)一肢肩永久,及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2)一肢肩永久
9-3.生理動範圍,作能障定如下
1)「失機」,節完麻痺
2)「」,生理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3)「」,生理動範圍三分之一以
9-4.
1)以各關生理動範圍基準()程度時,主動動範圍,如
程度時,則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石膏,應考慮程度,作定。
9-5.名稱如
10
10-1.永久失機
1指,中生理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2其他指,中位指生理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3其他指之節切二分之一以
11
13
11-1.縮短定,腸骨與健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節切
13
13-1.「一下肢髖節永久失機」,指一下肢完用,如下
1)一下麻痺,以及一失機能者
2)一下麻痺
13-2.能障失機」、「」之定,各該項定。
14
14-1.永久失機能者
1第一趾末二分之一以範圍生理動範圍二分之一
2第二第一生理動範圍二分之一
3及第一
15
15-1.永久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之日
基準定。即可在此限
14
、下名稱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15
一、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保險單金額
K
t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
GP
t
公司因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實收保險
CL
t
公司因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內發理賠金額
FC
t-1
公司因保要保單位, t-1 保單年下之是指
GP
t-1
E
t-1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
為其金額
E
t
)。本公司因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內的政營
用;以 GP
t
之。
NCL
t
公司因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金金額
二、 一保險年算經,如其金額時, ******* ;如
金額時,其抵沖
費率表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單位: / 每萬元保險金額
上限總保費
職業類別 10人以下 10-49
1
11.22 10.44
2
14.03 13.05
3
16.83 15.66
4
25.25 23.49
5
39.27 36.54
6
50.49 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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