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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
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
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
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
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
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
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
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
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
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
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六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
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
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
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