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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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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殘廢保險金、3.重大疾病保險金
中華民國1001130
100大商發一字第002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是指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
二、依法協會職業工會聯合或聯盟成之團
債權債務人團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或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例規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
、中地方民意代表成之團
凡非屬列而具資格之團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成附列殘廢程度
之一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開業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人之
私立或醫療法人所設立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醫師證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
(
或加保日
)
三十
初次生並醫院診斷確罹患手術但續者或外傷
致者,不期間限制
一、心肌梗塞因冠狀脈阻塞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備下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險之「重大疾病」待期保險人投保本契約生效日(
加保)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期間
免付申訴電話:0800-213-269
2
列三
(
)
典型胸痛症狀
(
)
最近心電圖異常變化顯示心肌梗塞
(
)
心肌酶異常增高
二、冠狀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疾病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
心導管檢查,持續性心肌缺氧造心絞痛並證實冠狀狹窄阻塞情
形必須接受冠狀脈繞道手術。其他手術包括內。
因腦血管變導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永久性神經
機能障礙。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生六經腦神經專科醫師
仍遺留
(
)
植物
(
)
機能完全喪失
(
)
兩肢動或感覺障礙法自
法自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步行
入浴等為之,經常要他人扶助
(
)
喪失言語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喪失因腦言語神經失語
咀嚼機能喪失牙齒之原機能障礙,以做咀嚼運
除流質食物攝取
腎衰竭尿毒可復原的衰竭必須接受
透析治療者
症︰組織細胞異常增及有轉移特腫瘤球過多
行政最近刊印之「國疾病傷害死因類標
腫瘤疾病疾病外︰
(
)
第一何杰
(
)
淋巴
(
)
原位
(
)
黑色素瘤皮膚
癱瘓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及一下
關節中之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月以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喪失關節永久完全僵硬
關節月以關節包括腕關節,下
關節包括踝關節
器官移植手術接受心臟骨髓移植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交付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並收第一保險保險責任應發保險單作為
保的
如於當於第一保險其應之保險責任
保時當於第一保險
前項情形之意予給付之保險事時,
保險責任
3
【保險證或保險冊】
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冊,載被保險人名、保單號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及本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重疾病殘廢或時,本依照
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額總額本契約有效期間
保險額總額而致保險費總額時,要保人差額
補交返還
前項所稱「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要保人的程度
一被保險人的、年、保險的保險費總和被保險人保險
額總和
【第二保險交付期間及契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保險,應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地或指定點交付司派前往交付發之。第二
保險費到未交付時,催告到達翌三十日內為
期間;月季繳,則不催告保險單所載交付三十日為
期間
約定以其他式交付第二的分保險,本知悉
約定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催告到達翌
日內為期間
期間未交付,本契約期間終了停止。如期間
內發保險事時,本保險責任給付保險本契約
保險人保險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本契約時,於本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如
隱匿過失遺為不險的
計者,本得解契約,其保險事生後險的發於其
的事時,不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或加保時,於本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如有隱匿過失遺為不
險的計者,本得解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
生後險的發於其的事時,不
司知有解之原月不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人員動而申請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到達
生效,如保日期在後,則保日生效
要保人人員退休或其他原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被保
險人資格自知到達喪失,如退保日期在後,則退保日
4
喪失,其保險
【契約的
本契約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員的之(
時,本本契約,數比返還未滿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知到達止前保險事時,本
負給付保險責任
一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所、備、業務其他險有
時,要保人應於知悉,要保人時,
損失,應賠償責任
到前項後三十日內,得根據程度要求保險
契約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要求本新核定保險
二條
【被保險人的
條、第一條的原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
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
三十日內不健康證保不於本契約內被保險人之
保險人人保險契約,本司按被保險人約當時之年準體
保。被保險人的年或職業範圍,本得不予承保。
十三
提供
要保人應保位被保險人的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名、、年
號、保險,以及其他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的要求,提供前項
十四
【保險事保險申請
要保人人應於知悉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
儘速申請給付保險
應於前項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年利一分加計
給付可歸於本,不
十五
蹤處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如法院時,本根據判決
時日為本契約給付保險金或用保險;如要保人
為被保險人能因外傷害,本
外傷害日為本契約給付保險金或用保險
被保險人時,人應將該筆已保險金或
保險,其有應未繳之保險,於要保人一清償
保險人保險契約,本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給付
十六
保險金或用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本保之保險額給付
」。
5
本契約時,以神障礙其他
為之為被保險人,其保險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年二月
(
)
保之用保險總和
(
)
,不得本契約時條有產稅
,其部分本負給付責任,本退
部分之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
(
)
保險保,一保險
保險契
(
)
約,保之用保險合計前項所定之,本
於所保之額範圍內,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給付
用保險前項用保險。如有二保險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定其要保時後者保險
用保險要保時間在之保險
責任
殘廢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成附列殘廢程度,本保之
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
疾病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時,本
保之保險額給付疾病保險」。
【保險給付限制
本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之「保險用保險」、「殘廢
保險」、「疾病保險」之合計不得被保險人保之保險
第二
保險金或用保險
保險用保險」應
一、被保險人書及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人的
第二一條【殘廢保險
殘廢保險」應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申請書。
人的
領殘廢保險時,本被保險人的要時
調閱被保險人之相關,其司負
本條給付殘廢保險金後被保險人的保險自動
第二二條【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
(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診斷書。
)
相關或病組織
6
保險時,本要時得調閱被保險人之相關
,其司負
本條給付疾病保險金後被保險人的保險自動
第二十三條【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本負給付保險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或自殘廢被保險人滿二年
,本負給付保險金或用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越獄或致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情形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司按條、第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第二十四條【人之
被保險人於喪失
前項情形,如喪失而致保險時,其保險
作為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喪失人原應得之部
原約定例計其他人。
第二十五條【人的指定
殘廢保險疾病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其指定
保險金或用保險人的指定及,以被保險人的屬或
人為人之指定及,要保人得約定
一、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定人。
二、於保險事被保險人人,如要保人述變更通
,不得
前項人的,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時,本
批註批註書。
或殘廢給付時,應以
第二十六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保,保條
保的以原契約滿日的時為
第二條【
本契約之如附
第二條【保年錯誤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被保險人年月日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
保年,以滿零數
被保險人的保年錯誤時,列規
一、真保年保險費率所載最高為大被保險人部分之
保險契約始無,其保險退要保人。
二、保年錯誤而致保險,本退部分的保險
保險事錯誤生在,本司按保險
7
保險保險退部分的保險
保年錯誤而致保險,應差額保險事
錯誤並非生在,本保險保險
保險不得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可歸於本,應加計退
保險,其利第二百零年利
第二條【
要保人的所有時,應以書面通
要保人不為前項,本,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之。
三十
【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求之日過兩年不使消滅
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載事第二十五,應要保人
意,批註批註書。
三十二條【法院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法院為第一法院,要保人的
中華民國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法院不得
四十條及民事訴訟三十六條之訴訟法院
用。
8
表:
一、雙目。(註 1
二、腕關節者或踝關節
、一腕關節及一下踝關節
、一及一腕關節者或及一下踝關節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註 3)之機能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4)
、中神經系統機能存極障害機能存極障害終身
作,經常醫療周密( 5)
1.
(1)定,矯正視定之。
(2)永久二以下
(3)傷害之日起經月的治療定原則,原之
2.喪失咀嚼機能係障害機能障害,以咀嚼運除流質食物,不
吞嚥
3.喪失言語機能係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機能
中,有
4.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月以機能仍完全喪失
5.重度神經障害,為要之日活活他人扶助
9
一、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保險單
K
t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
GP
t
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保險
CL
t
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內發
FC
t-1
保要保單位, t-1 保單年下之是指當 GP
t-1
E
t-1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差額正值為其
E
t
)。本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內的行政用;
GP
t
之。
NCL
t
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金金
二、 一保險年,如其正值時, *******
;如其時,其抵沖
費率表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續加保
單位 : 每千元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58 0.95 1.47 0.88
16 2.04 1.11 1.90 1.04
17 2.67 1.31 2.48 1.22
18 2.86 1.38 2.66 1.29
19 3.00 1.46 2.79 1.36
20 3.08 1.52 2.87 1.41
21 3.13 1.58 2.91 1.47
22 3.16 1.64 2.94 1.52
23 3.14 1.71 2.93 1.59
24 3.13 1.82 2.91 1.69
25 3.11 1.92 2.90 1.79
26 3.11 2.07 2.90 1.93
27 3.13 2.25 2.91 2.09
28 3.26 2.47 3.04 2.30
29 3.44 2.74 3.20 2.55
30 3.68 3.04 3.43 2.83
31 3.98 3.35 3.70 3.12
32 4.35 3.70 4.05 3.44
33 4.77 4.02 4.44 3.75
34 5.28 4.38 4.91 4.08
35 5.85 4.79 5.44 4.45
36 6.50 5.23 6.05 4.87
37 7.23 5.77 6.73 5.37
38 7.94 6.29 7.38 5.86
39 8.73 6.91 8.12 6.43
40 9.61 7.59 8.94 7.06
41 10.58 8.34 9.84 7.76
42 11.68 9.19 10.87 8.55
43 12.82 9.94 11.93 9.25
44 14.05 10.74 13.08 10.00
45 15.40 11.59 14.33 10.79
46 16.86 12.50 15.69 11.63
47 18.43 13.46 17.15 12.52
48 19.92 14.23 18.54 13.25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49 21.50 15.07 20.01 14.02
50 23.23 15.94 21.62 14.83
51 25.10 16.88 23.36 15.70
52 27.16 17.88 25.27 16.63
53 29.41 19.04 27.37 17.72
54 31.91 20.28 29.69 18.87
55 34.62 21.59 32.22 20.09
56 37.61 22.98 35.00 21.38
57 40.86 24.43 38.02 22.73
58 43.92 26.00 40.87 24.19
59 47.23 27.70 43.95 25.77
60 50.79 29.59 47.26 27.54
61 54.62 31.74 50.83 29.54
62 58.76 34.20 54.68 31.83
63 62.92 36.94 58.55 34.37
64 67.40 39.98 62.72 37.20
65 72.22 43.28 67.20 40.27
66 77.40 46.77 72.02 43.52
67 82.98 50.38 77.22 46.88
68 88.76 54.13 82.59 50.37
69 94.97 58.02 88.37 54.00
70 101.67 62.20 94.61 57.88
71 108.88 66.76 101.31 62.12
72 116.65 71.82 108.55 66.83
73 124.47 76.88 115.83 71.54
74 132.91 82.50 123.68 76.77
75 142.01 88.76 132.15 82.59
76 151.85 95.62 141.30 88.98
77 162.46 103.14 151.18 95.98
78 173.11 110.77 161.09 103.08
79 184.62 119.10 171.80 110.83
80 197.02 128.20 183.34 119.30
81 210.41 138.20 195.80 128.61
82 224.85 149.16 209.23 138.80
83 237.88 159.10 221.36 148.05
84 251.98 170.07 234.48 158.26
85 267.26 182.17 248.70 169.52
費率表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新加保
單位 : 每千元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53 0.92 1.43 0.86
16 2.00 1.07 1.86 1.00
17 2.62 1.25 2.44 1.16
18 2.80 1.34 2.61 1.25
19 2.94 1.40 2.73 1.30
20 3.02 1.46 2.81 1.36
21 3.07 1.52 2.86 1.41
22 3.08 1.56 2.87 1.45
23 3.07 1.64 2.86 1.52
24 3.04 1.73 2.83 1.61
25 3.02 1.85 2.81 1.72
26 3.01 1.97 2.80 1.83
27 3.02 2.13 2.81 1.98
28 3.14 2.35 2.93 2.19
29 3.31 2.61 3.08 2.43
30 3.52 2.88 3.27 2.68
31 3.80 3.17 3.54 2.95
32 4.14 3.49 3.86 3.25
33 4.55 3.79 4.23 3.52
34 5.00 4.11 4.65 3.83
35 5.53 4.47 5.15 4.16
36 6.14 4.89 5.72 4.55
37 6.83 5.38 6.36 5.01
38 7.49 5.88 6.97 5.47
39 8.22 6.43 7.65 5.98
40 9.04 7.07 8.41 6.58
41 9.95 7.77 9.26 7.23
42 10.98 8.56 10.22 7.97
43 12.02 9.25 11.19 8.61
44 13.19 10.00 12.27 9.30
45 14.44 10.79 13.44 10.04
46 15.80 11.64 14.70 10.83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47 17.25 12.53 16.05 11.66
48 18.64 13.26 17.34 12.34
49 20.11 14.02 18.72 13.05
50 21.71 14.85 20.20 13.81
51 23.46 15.71 21.83 14.62
52 25.35 16.65 23.59 15.50
53 27.46 17.74 25.55 16.51
54 29.79 18.91 27.72 17.59
55 32.31 20.13 30.06 18.73
56 35.08 21.43 32.65 19.94
57 38.13 22.79 35.48 21.20
58 41.00 24.26 38.15 22.58
59 44.08 25.86 41.02 24.06
60 47.43 27.62 44.13 25.70
61 51.04 29.65 47.50 27.59
62 54.91 31.98 51.09 29.76
63 58.83 34.58 54.75 32.18
64 63.05 37.47 58.68 34.87
65 67.59 40.61 62.90 37.79
66 72.49 43.92 67.45 40.87
67 77.74 47.35 72.34 44.06
68 83.22 50.91 77.44 47.37
69 89.13 54.61 82.94 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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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26.95 152.37 211.19 141.79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84 240.85 163.22 224.12 151.88
85 255.91 175.19 238.13 1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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