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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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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L-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全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781216
台財保第780947179號函核淮
中華民國87928
台財保第871866181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8846
88大法字第04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 89 11 30
89 大法字第 071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 大法字第 039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1015
台財保第0900708624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大法字第00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5 29
92大法遵字第006號函報財政部核備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大法遵字第04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5 11 10
95大精企字第050號函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6831
959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5 30
961228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
【名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載之團體及依本契約
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團體員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團體父母配偶子女「配偶」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
內與團體員存婚姻關係者「子女」是指十五歲以下未婚之親生子女養子
女或繼子女「父母」係指團體生身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員僅就生身父母
或養父母擇參加且選不得再變更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列之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之團體
債權債務團體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me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
下載
申訴專線
0800-213-269
GTL-2
、依定得參加公教險、勞工險、人保險、健康保險勞動基法、
勞工退休金條參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中地方民意代表之團體
非屬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殘廢程度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交付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自同並收取第一保險保險責任發給保險單保的
。本如於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時,其應保險責任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開始
前項情形思表示前發予給付保險事時,本
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冊】
發給每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單號、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金及本司服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死亡時,本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險金額總額增減保險費總額增減時,要保人差額補交返還
前項所稱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依要保人的程度一被保
險人的性別、年保險金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保險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保險,應本契約所交付方法及日或指
交付收取並交付司開發憑證。第二
期未交付時,催告到達翌三十寬限期間;月季繳
催告保險單所交付期之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其他交付第二保險,本知悉
約定受領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催告到達翌三十寬限
期間
寬限期間交付,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停止。如寬限期間內
保險事時,本司仍負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本契約被保險人欠繳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本契約時,於本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說,如有
隱匿過失遺漏為不變更或險的,本
得解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時,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
,如有隱匿過失遺漏為不變更或
,本得解被保險人部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GTL-3
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時,不
有解之原經過月不行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及其眷屬通知到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該起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休其他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及其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退
起喪失,其保險
【契約的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
時,本本契約,並按數比例返還滿期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力自通知到達起終止前發保險事時,本司仍負給
保險金的責任
一條
變更通知
要保人被保險人工作所、備、業務種類其他變更致危險有時,
要保人應於知悉兩週通知,要保人通知時,司因損失
賠償責任
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得根據程度要求保險本契約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要求本重新核定保險
二條
【被保險人的
司因條、第一條的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喪失
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三十
健康證明保不於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金人人
保險契約,本司按被保險人約當時保。被保險人的年或職
範圍內者,本得不予承保。
十三
提供
要保人應保被保險人的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名、性別、年
分證明號、保險,以及其他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依本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十四
【保險事通知保險金的申請
要保人人應於知悉保險責任後十通知通知
儘速檢件向申請給付保險金。
應於前項後十五給付給付
可歸於本,不
十五
蹤處理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院宣死亡時,本根據判決
死亡時日為,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用保險金;如要保人能提
證明為被保險人極可外傷害死亡,本應依意外傷害
故發日為,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用保險金。被保險人
GTL-4
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保險金用保險金,其有應而未
保險,於要保人一次清被保險人保險契約力自
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金依約給付
保險金用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身,本依其保險金額給付「身
險金被保險人依第(包括)疾病保險金」者,應
疾病保險金僅就額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未申疾病保險金,本司給付「身
保險金」或「用保險金,不給付疾病保險金
本契約時,以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神耗弱人為被保
險人,其保險金均變更用保險金
滿十四歲之未年人,心神喪失神耗弱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一日()用保險金總和(),不得
額度,其負給付責任,本
無息退還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上公保,用保險金
前項所定限額,本於所用金額範圍,依要保書
載之要保時依約給付用保險金
。如有二上公保險契約要保時相同定其要保時
後者依其用保險金要保時間在之公
限額例分責任
所稱額度如下
一、民國一年二月三十一日()以萬元
二、民國二年一月一日調整臺幣萬元
、民國二年月一日要保保險契約其用保險金
計算
保險金用保險金的
「身保險金」或「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人的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本依其保險金額給付
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的
殘廢保險金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人的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時,本被保險人的身體檢驗要時經受
GTL-5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其司負
依本條給付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的保險
第二
責任
有下情形一,本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殘廢被保險人滿二年致死,本
司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被保險人犯罪處越獄致死致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司按條的約定給付殘廢
險金。
第二一條【
被保險人於致死喪失
前項情形,如該受喪失受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喪失受權之應得部份,依約定
計算其他人。
第二二條【人的與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或變更
保險金用保險金人的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其法定
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理
一、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被保險人變更人,如要保人變更通知
,不得
前項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時,本
批註發給批註書。
殘廢給付時,應以
第二十三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兩週通知司續保,保條保的
契約滿日的時為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計算如附
第二十五條【保年計算錯誤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保時,應被保險人年月日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的
,以計算但未滿零數
被保險人的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保險費率表為大被保險人部保險契
力自始,其保險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保年錯誤保險,本無息退還的保險但在
保險事始發錯誤生在,本司按保險保險
提高保險金退還的保險
保年錯誤保險,應差額但在保險事始發
錯誤生在,本保險保險例減
GTL-6
保險金不得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可歸於本,應退還保險
辦理壽新保單之利率計算
第二條【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要保人
第二條【時
本契約所權利得為經過兩年不行使消滅
第二條【批註】
本契約變更第二二條,應要保人
意,批註發給批註書。
第二條【管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的
華民國時,以台地方為第一不得法第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訴訟用。
GTL-7
表(全殘廢級適用):
一、。(註 1
二、肢腕節缺節缺
、一肢腕及一下節缺
、一及一肢腕節缺者或及一下節缺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註 3機能
機能永久完喪失( 4)
、中系統機能遺臟器機能遺工作
需醫療護周密( 5)
註:1.
(1) 定,依力表
(2) 係指永久力表零點零二以下
(3) 傷害起經過月的治療原則眼球摘原之,不
2.喪失咀嚼機能係指器質障機能,以咀嚼運流質食物,不
吞嚥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語音機能中,
4.機能永久完喪失係指月以機能喪失
5.,為維持活活他人扶助
GTL-8
計算
一、
計算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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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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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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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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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單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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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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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因承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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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保險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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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因承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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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因承保要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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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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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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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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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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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的正為其
E
t
。本司因承保要保單
t
保單年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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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表示
NCL
t
司因承保要保單
t
保單年備金金
二、 一保險年計算如其金為正時, 如其
時,其損將抵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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