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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三多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FVUL105
數計算所得之值。
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
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或其他法定費用。
十二、「投資日」: 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作為保險費淨額分配之特定日期,此特定日
期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後之次一評價日,但第一次的「投資日」則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
次一評價日。
本公司將依「投資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將保險費淨額依要保人前述之指示換算單位數,並
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保單中。
十三、「投資帳戶」: 係指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投資標的」及「投資帳戶價值」之
最新狀況。
十四、「投資帳戶價值」: 係指「投資帳戶子價值」之總和。
十五、「投資帳戶子價值」: 係指每一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各該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各
該項投資標的所有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十六、「質借帳戶」: 係指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本公司依借款當時「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
比例,提取借款金額並將其置入之帳戶。本帳戶之金額係作為保險單借款之質押,且為一計息帳戶,其
利率依「特定銀行」每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
要保人於償還保險單借款時,本公司以其還款金額加計「質借帳戶」所產生的利息,並扣除保險單借款
利息後之餘額,於本公司收到還款金額後之次一評價日,依還款當時之要保人「投資帳戶子價值」比例
申購基金。
十七、「保單價值」:
( 一 ) 未 達 第 一 次 「 投資日」前:
係指尚未分配於「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淨額」。
( 二 ) 第 一 次 「 投資日」( 含 )以後:
係指「投資帳戶價值」加上尚未分配於「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淨額」及質借帳戶之本息。
十八、「型別」: 係指本契約根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
金額的不同,分為下列兩型,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甲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和。
十九、「保單維持費」: 係指本公司按月收取之固定金額,用以支付本契約營運時各項行政業務所產生之固定
成本,其費用上限如附件一。
二十、「管理費」: 係指本公司按月收取「保單價值」某一比例,用以支應本公司管理保單營運時除固定行政
成本以外之所有支出,其上限比例如附件一。
二十一、「人壽保險費用」: 係指根據當年度死亡率乘以扣款當時之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如附件一)。目
前本契約標準體(即未加費)所採用之當年度死亡率,不得高於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
的百分之百。
前述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保單價值」之金額。
二十二、「保單週月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之每屆滿一個月的日期。如無相當日者,則以當月之末日為準。
前述「保單週月日」如非「評價日」, 則 延 至次一「評價日」。
二 十 三 、「 每 月 扣除額」: 係指本契約在生效日及其後每月「保單週月日」所扣除的「保單維持費」、「管理費」
及「人壽保險費用」。
前 述 保單週月日如非評價日,則延至次一評價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其他交易費用」: 係指本公司為處理投資標的買賣交易所衍生之以下費用:
(一)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係指本公司針對保戶申購非「指數股票型」之投資標的時所收取之手續費,該費用將於「保險
費淨額的投資」、「保單借款時還款金額的分配」、「投資標的之轉換」及其它與投資標的申購相
關的手續時分別自投資該標的之申購金額內扣除。
(二)投資標的交易手續費:
係指本公司針對買賣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時所收取之手續費,該費用將於「保險費淨額的
投資」、「投資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保單借款時抵押金額的贖回」、「保單借款時還款金額的
分配」、「契約的終止」、「保險金給付」、「投資標的之轉換」、「收益分配再投資」及其他與投資
標的申購及贖回相關的手續時收取並自交易金額中扣除。
前述之費用率如附件一。
二十五、「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 係指本契約要保人將其資金停泊之美元帳戶。其利息按「宣告利率」以
日複利方式計算。本「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亦為「投資標的」項目之一。
二十六、「歐元資金停泊帳戶」: 係指本契約要保人將其資金停泊之歐元帳戶。其利息按「宣告利率」以日複
利方式計算。本「歐元資金停泊帳戶」亦為「投資標的」項目之一。
二十七、「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及「歐
元資金停泊帳戶」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且不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會有不
同之宣告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