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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三多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FVUL11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
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
即予以扣抵,並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本契約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償還借款本息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效力即行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匯款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投資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收益分配等相關款項時,本公司將匯入要
保人指定之銀行,並按下列約定代收匯出手續費:
一、該匯入銀行為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者,本公司不收取匯出手續費。
二、該匯入銀行非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者,每次匯款本公司代收匯出手續費美元十元。
前項代收之匯出手續費,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修改之,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另要保人須自行負擔匯入銀行為中華民國境外分行者之中間行轉匯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上述費用依各銀行
規定及要保人與受款銀行約定而有所不同。
第三十三條【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有該投資標的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該投資標的之投
資標的單位數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保險費淨額之分配時: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以當日為基準日,按
附件四買入評價時點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轉換投資標的單位數。轉換日前之延緩計算期間,本公司將根
據繳費當月特定銀行之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計算利息。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份提領投資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
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以當日為基準日,按附件四贖回評價時點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
全部或部分保單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以當日為基準
日,按附件四轉換評價時點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因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
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
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依「特定銀行」
每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計息儲存。
第三十四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本契約無效,本公司以知悉當日為基準日,按附
件四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價值」加上已扣除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後之金額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人壽保險費用」與「保費
費用」。 但 在 發 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最近一期已繳「人壽保險費用」
與應繳「人壽保險費用」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費用」者,本公司應於發覺當時通知要保人補足其累計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最近一期已繳「人壽保險費用」與應繳「人壽保險費用」的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前項第三款後段情形,其錯誤原因
歸責於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扣除短繳的「人壽保險費用」與「保費費用」後之金額給付之。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