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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日
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九、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二十、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二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
列兩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三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
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
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
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二、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四、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
第十八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八、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九、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一般投資標的之收
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三十、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三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三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三、單月達標:係指被保險人單一曆月至少有二十一日單日步數達七千五百步以上,且於上傳截止
日前完成步數資料傳輸。
三十四、上傳截止日:係指被保險人於每月五號以前以電子傳輸方式成功上傳前一個曆月之步數紀錄,
若被保險人未能定期傳輸資料,將可能造成資料遺失,導致權益受損。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