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正意思,不侷限於所使用的文字;如果解釋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的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
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5%)的差值,乘以
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二、「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 1 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的當月利率,
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
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的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
算,往前推算 12 個月的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的預定利率(1.5%),2 者
較高者為準。
四、「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五、「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ㄧ保險單週年日依第 3 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
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六、「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2 者加總之
值。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4 條約定辦理。
七、「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 1%」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
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的差額」,2 者較小者為限。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的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
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的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
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4 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的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 7 保險單年度起,可以依要保人的申請,變更為儲存
生息的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
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
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