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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Hen給利利率變動型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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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給利利率變動型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
要保人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的解釋
(一)名詞定義(第 2 條)
保障的範圍
(一)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4 條)
(二)保險事故的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第 5 條)
(三)除外責任及受益權的喪失(第 8 條、第 9 條)
契約的效力
(一)契約撤銷權(第 10 條)
(二)保險責任的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第 11 條至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
(三)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5 條)
保全的申請
(一)保險金額的變更(第 19 條至 21 條)
(二)保險單借款(第 22 條)
(三)受益人的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23 條、第 24 條)
其他約定
(一)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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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給利利率變動型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總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總保險金額
滿期保險金
總保險金額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各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第 4 條約定。
注意事項:
一、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傳真:0800-211-568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7 09 27 日國壽字第 10709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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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解釋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條款、要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保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解釋,應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正意,不侷限所使用的文字;如果解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2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的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
前一度宣告利本契1.5%)的
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二、「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 1 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的當月利率,
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
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的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
算,往前推算 12 個月的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的預定利率(1.5%),2
較高者為準。
四、「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五、「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ㄧ保險單週年日依 3 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
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六、「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2
值。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4 條約定辦理
七、「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 1%」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
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的差額」,2 者較小者為限。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保障的範圍
3
增值回饋分享金
的給付方式及通
本公本契間內的每單週值回享金
險費算自週年日當效的險金但被
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4 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的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 7 保險單年度起,可以依要保人的申請,變更為儲
生息式,月宣告利據複至要請求
被保身故能或本契時,動一付。
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就本算所得的饋分繳清金額
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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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範圍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 10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①②
身故
總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②③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
一,並經診斷確定
總保險金額
滿期保險金
10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
總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民國 99 2 3 (含)以所投保的葬費用保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
葬費,其部分給付,本退還該
超過部分的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果要保人向 2 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
保數)約其投用保額合的限
額時,本公司在所承保的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果有 2 家以上
保險約要間相分其時間險公
司應保險與扣在先險公所餘
的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 2 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 1
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果本公司在給付「滿期保險金」後,發現其他
條件時,受益人應返還「滿期保險金」。
5
保險事故的通知
與給付項目的申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給付項目
申領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
戶戶籍謄本。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 失能診斷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滿期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司可被保險人以檢驗,要時另經調被保
險人關資料,本公不會此延
約定應給付的期限。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 10 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保險金。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致未能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給付者,應按年利 10%計利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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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失蹤處理
被保在本期間內失如果死亡公司
死亡時日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日,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果要益人能提文件被保極可
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將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日,按照 4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本「身故保喪葬」後果發
還時保人應將該筆「身喪葬保險
司。期間時,應依但有險費
公司將自保險金中扣除
7
欠繳保險費或未
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付各、解約金保單時,要保
繳保或保未還清,可以欠款及應
其餘額。
8
除外責任
當有情形本公司將付「或喪用保
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二、險人或自成附完全一。自契
日起 2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照第 4 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因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被保險人因前項第 1 款及第 9 條情形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照第 4 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 1
金」本契有保單價金時照約還保
予應得之人。
9
受益人的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雖未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受益人喪權,人受險金
作為險人果有其他時,的受原應
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契約的效力
10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在保險單送達的隔日起算 10 日內,可以用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
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前項方式使撤銷本契約的權利時撤銷的效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
方式的意思表示到達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生效,本契約的效力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無息退要保人所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後所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險責任但是在契撤銷生效前,本契約仍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
應負保險責任。
11
保險責任的開始
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並收取第 1 期保險費時開始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果在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 1 期保險費的金額時,本公司應負的保險
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1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如果被險人在本公司表示是否意承保前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依約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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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費的交付方式、
限期間的計算及
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 2 期以後保險費,應按照本契約所約定的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所在地指定地點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收取,並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2 以後的期保險費到未交付時,約定以繳或半年繳者,自本公司催告到達
日起算 30 日內為寬限期間;以月繳或季繳者,則不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記載
付日期的隔日起算 30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當本公司知悉不
能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隔日起算 30 內為寬限
期間。
要保人果超過寬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時本契約自限期間終了隔日開始停
效力。如果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約負保險責任。
13
保險費的墊繳及
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可以在要保書或在繳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當第 2
期以後分期保險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本公司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
準備金如果有保單借款,以保單價值準金扣除借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本契約附加於本約的所有附約、附加條、批註條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
其繼續效。但是保人也可以在次一墊繳前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停止保費的自動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終了的隔日開始,按照
繳當時公司公告保險費墊繳利率(以本險單辦理險單借款的利率為上限
計算,要保人應於墊繳日後的隔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開
始,未付利息已超過 1 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時,本公司將其滾入墊繳保險
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墊繳保險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憑證交予保人,並在憑證上載明
繳的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當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 1
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滿 30 日要保人仍未償付時,本契約停止效力。
14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可以在停效日起 2 年內,申請復效。但是保險期間屆
滿後,不可申請復效。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算 6 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
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的餘額時,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算 6 個月後才提出第 1 項復效申請時,本公司可以在要保人復效
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要保人如
沒有在 10 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可保證明,本公司可以退回該次復效申請。
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到拒絕承保程度時,本公司可以拒絕復效申
請。
本公司未於第 3 項約
15 日內不表示拒絕復效時,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
後,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 3 項提出復效申請時,除有同項後段或第 4 項的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
明,並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後,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本契約因第 13 條第 2 項或第 22 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 6
項約定理外,要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本息,且未償還的餘額
1.欠繳保險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足墊繳
本公司
催告到
達隔日
要保人
仍未償付保險費
本契約
效力停止
30日寬限期間
以年繳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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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不可以超過第 22 條第 1 項約定的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1 項約滿時,約效力即行終止,有保單價
金,而保人未申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容時,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的保
價值準備金。
15
告知義務與本契
的解除
要保人被保險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司要保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說明,果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危險的計者,本司可以解除契約,就算險事故發後亦同。但是危險的發
未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的權利,自本公司知悉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16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從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已付足保險費 1 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如果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息按年利率 10%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的解約金額附表。
17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因第 8 條第 3 項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因 8
條第 3 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期間滿 10 單年,本 4 給付
金)。
18
年齡的計算及錯
的處理
要保人申請投保,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日在要保填明。被保險人投保時
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1 歲的零數超過 6 月者,加算 1 歲,之後必須經
1 個保險單年度保險年齡才會加計 1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投保年齡過本契約保險費率表所最高年齡,本契約無效,其已繳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造成保險費溢繳時,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但在發生保險故後才發且錯誤是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
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保年齡的誤,造成保險費短繳時要保人可選擇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被保險人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額。但在生保險事
故後才發覺且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時,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前段情形,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時,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
費,利息按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 203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較
值計算。
本契約
效力終止
6個月內
2年內申請復效
要保人
未復效
本公司可以要求可保證
無需可保證明
停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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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申請
19
減少基本保險金
要保人本契約有期間內,可以申請減少本保險金,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
金額,不可以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按照第 16 契約終止約定處
理。
20
減額繳清保險
當要保繳足保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改保
類保險「減額繳保險」,本公司將以當基本保險額對應的保單價值準備
加上本司應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保險費、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
及本公所收取營費用後的淨額,作為一繳清的「繳保險費」辦理,其基
保險金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要保人必再繼續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且保險圍與原契約同,但是基
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21
展期定期保險
當要保繳足保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給付第 4 條身故保險金與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將以當時
保單價準備加上本公應給付的增值饋分享金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營業費用後的淨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費」辦,其「身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險金」的給付金額為申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總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餘額。
本契約更為「展定期保險」後,要保人必再繼續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
險單的延期間附,但是不可以超過原契滿期日。果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
的「躉保險費」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原約滿期日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以將超過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買本契約「繳清生存保險」
其給付期與原契給付滿期險金日期相同,給金額按保險單展期定期
險金額附表計算。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第 3 條約定即不適用
22
保險單借款及契
效力的停止
當要保繳足保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借款,保險單年可借金額是以借款當日單價值準金的百分比作為上限(
參閱下)。當未還的借款本息,超過保價值準備時,本契約停止效力。
本公司應在停效日的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年度
可借百分比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百分比
2~4
70%
5年及以後
95%
本公司依前項約進行通知時,於本公司書面通知保人償還借款本息日起
30 日內要保人仍未償還者,本契約將自第 31 日起停止效力。
․․․
保險年齡20
保險年齡19
保險年齡18
110.8.1
3保險單
週年日
109.8.1
2保險單
週年日
108.8.1
1保險單
週年日
107.8.1
契約生效日
90.1.1
被保險人出生
實際年齡:17 7 個月(未滿1歲零數大於6個月)
投保時的保險年齡:18 歲(17 足歲加算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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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受益人的指定
及變更
完全失保險金的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
險人身時,如果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給付的情時,本公司將給付予身
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項定外,要人可以依下列約定指定變更受益,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
時法令的規定:
一、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保事故發生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人,但是保人沒有將前述變更通
本公司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更當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保險人的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將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先於被保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
另行指定受益人外,將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及應得保險金的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24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的最後住所發送各項通知。
25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 23 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其他約定
26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7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28
管轄法院
因本契涉訟時,意以要保人住所地的地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
所在中民國境外,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的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的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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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系統極度障害腹部存極害,從事任何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 6 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4 種語音機能中,有 3 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6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便穿
等。
本業務員須知僅供內部教育使用,不得做為宣傳或行銷資料。
國泰人壽 Hen 給利利率變動型定期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
10 年期
男性
女性
15 足歲~45
994
994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需繳 2 個月保費)
半年繳=年繳費率×0.5000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500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基本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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