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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飛Young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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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飛 Young 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給項目:保證最低故金額、金給付,金金額最給付至被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歲(含)
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1071218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228450
中華民國1080627日國壽字第10806 0 0 02
中華民國108 0827日國壽字第1 080 80 0 1 6
中華民國109 0101日國壽字第1 090 10 1 1 4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決定,並以參考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個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
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九、保險費:係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定期所繳交之保險費,且繳交之年繳化保險費金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亦不得高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變更保險費
金額,惟變更後之金額仍須符合前述限制。
十、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
要費用之要保人繳付之險費費用
「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一、身故保證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中之保證基準額所需之成本。身故保
證費用之金額為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但第一次
身故保證費用之金額為第一次淨保險費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各項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
價值占整體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之比例扣繳。本契約之身故保證費用費率表詳如
附表二。
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
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五、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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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身故保證費用;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
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七、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及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八、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
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本契約投資標的區分為一般投
資標的、附保證投資標的、及配息停泊標的,其內容如附件一。
二十、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
第十六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五、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六、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
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七、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八、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九、保證基準額:係指要保人投資於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淨保險費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之匯率
計算方式轉換為等值美元之金額總額。但要保人依第十三條辦理將附保證投資標的轉換至一般
投資標的、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
險單借款本息時,保證基準額應按下列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一)附保證投資標的轉換至一般投資標的:「附保證投資標的之轉出金額」占「附保證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
(二)部分提領:「部分提領附保證投資標的之金額」占「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
之比例。
(三)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扣抵附保證投資標的之金額」占「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
價值」之比例。
三十、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齊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一
般投資標的、配息停泊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及未投資金額,加計保證基準額後所得之金額。
三十一、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
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711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10811日,第二保單週年日
10911日),以此類推。
三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三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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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保單帳戶價值或給
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文
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第二條第九款限制之額度範
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並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加計利息後,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
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二條第十七款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金額依
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身故保證
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八條 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身故保證費用,並
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拒絕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繳交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繳交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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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
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力後至得限屆滿前書面、電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
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九條 身故保證費用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身故保證費用,於保單週月日由當時保單帳戶內
之附保證投資標的單位數中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身故保證費用,依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自保
險費中扣除。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或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均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保證基準額之計算: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或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
算。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
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
均值。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為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
七、第二條第二十四款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
八、年金給付:為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附保證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保險費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及其配置比例,但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要保人僅得選擇投資配置於附保證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一般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一般投資標的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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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之收益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
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
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
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
受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
之利率與法定大之單利
算。
本公司得調整第三配金,並子郵知要
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但一般投資標的及配息停泊標的不得轉入附保證投資標的。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
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
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
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酌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
轉換至一證基投資轉出
額」占「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之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
公布。
因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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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恢復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
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
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告知要保人,並立即
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以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投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大於六十四歲者,應於要保
書中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投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超過六十四歲且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
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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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
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
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
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
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含)為止。
第二十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之次一個帳戶後之算解
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
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
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時,保證基準額應按「部分提領附保證投資標
的之金額」占「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於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以下
列二者較大之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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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年金的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
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保證基準額應按「扣抵附保證投資標
的之金額」占「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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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時,人出人的以足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誤,金額公司金額金額
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五款、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三項、
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及附件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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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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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 一般投資標
詳如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七)附件一。
二、 保證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八)附件一。
三、 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註一)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投資機構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註二)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
國泰台灣貨
幣市場基金
貨幣市場型
新臺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
股份有限公司
註一: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註二:投資標的是否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係以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註三: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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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 1%
註:符合本公司所定資格條件者,保費費用率適用0%
二、身故保證費用
詳附表二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一般投資標的: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每年收取「一般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1.2%
(2)附保證投資標的: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每年收取「附
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0.8%
(3)配息停泊標的: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投資標的經理費包含國泰人壽收取之經理費及投信的代操費
用,投資標的經理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
客戶收取。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投信經理之基金時,
部分委託資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年度,投的之 6 次申換,收投標的
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
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
數的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新臺幣 500 之投
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
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
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
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次一戶價
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6%
2
5%
3
4
4
3
5
2
6
1%
7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提領金額除配息停泊的提領金×「該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
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
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臺幣1,000之部分
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
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
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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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機構之網站查詢,各投資機構就相
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
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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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身故保證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0003
0.0001
41
0.0016
0.0008
16
0.0003
0.0001
42
0.0018
0.0008
17
0.0003
0.0001
43
0.0019
0.0009
18
0.0003
0.0001
44
0.0020
0.0010
19
0.0004
0.0001
45
0.0021
0.0011
20
0.0004
0.0002
46
0.0023
0.0011
21
0.0004
0.0002
47
0.0024
0.0012
22
0.0004
0.0002
48
0.0026
0.0013
23
0.0005
0.0002
49
0.0028
0.0014
24
0.0005
0.0002
50
0.0030
0.0016
25
0.0005
0.0002
51
0.0032
0.0017
26
0.0006
0.0002
52
0.0034
0.0018
27
0.0006
0.0003
53
0.0036
0.0020
28
0.0007
0.0003
54
0.0038
0.0021
29
0.0007
0.0003
55
0.0041
0.0023
30
0.0008
0.0003
56
0.0044
0.0025
31
0.0008
0.0003
57
0.0047
0.0028
32
0.0009
0.0004
58
0.0051
0.0030
33
0.0009
0.0004
59
0.0055
0.0033
34
0.0010
0.0004
60
0.0059
0.0036
35
0.0011
0.0005
61
0.0064
0.0040
36
0.0012
0.0005
62
0.0069
0.0043
37
0.0013
0.0006
63
0.0075
0.0048
38
0.0013
0.0006
64
0.0081
0.0052
39
0.0014
0.0007
65
0.0087
0.0058
40
0.0015
0.0007
每月身故保證費用=「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x「投保年齡身故保證費用費率」,逐月由附保證投資
標的單位數中扣繳。但第一期身故保證費用=第一期淨保險費」x「投保年齡身故保證費用費率」,由保險費
中扣繳。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新臺幣元%)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 1%
註:符合本公司所定資格條件者,保費費用率適用 0%
二、身故保證費用
詳條款附表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一般投資標的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每年收取「一般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 1.2%,包含本公司收取之
理費及投信的代操費用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投信經理
之基金時,該部分委託資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2)附保證投資標的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每年收取「附
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 0.8%,包含本公司收
之經理費及投信的代操費用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投信
經理之基金時,該部分委託資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3)配息停泊標的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 6 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
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
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
500
元之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
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
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
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
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6%
2
5%
3
4
4
3
5
2
6
1%
7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
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
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
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1,000之部分
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
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2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
()一般投資標的
適用「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七)投資機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如「國泰人壽
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七」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附保證投資標的
適用「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八)投資機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如「國泰人壽
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八」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計價
幣別
申購
手續費
最高投資標的
經理費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新臺幣
0.12
註一:上述各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係以 108 10 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各投資機構
所提供之資料為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
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另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標的經理費包含國泰
人壽收取之經理費及投信的代操費用投資標的保管費由委託投資帳戶保管銀行收取委託投資帳戶
如投資於該投信經理之基金時,該部分委託資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註二: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
三、身故保證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0003
0.0001
41
0.0016
0.0008
16
0.0003
0.0001
42
0.0018
0.0008
17
0.0003
0.0001
43
0.0019
0.0009
18
0.0003
0.0001
44
0.0020
0.001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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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身故保證費用=「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x「投保年齡身故保證費用費率」逐月由附保證投資標
的單位數中扣繳。但第一期身故保證費=「第一期淨保險費x「投保年齡身故保證費用費率」保險費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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