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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身故保證費用;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
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八、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九、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
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二十、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本契約投資標的區分為一般投
資標的、附保證投資標的、及配息停泊標的,其內容如附件一。
二十一、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三、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五、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係指依第十七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六、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八、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
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九、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三十、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三十一、保證基準額:係指要保人投資於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淨保險費金額總和。但要保人依第十四條辦
理將附保證投資標的轉換至一般投資標的、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辦理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
八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保證基準額應按下列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
至零為止:
(一)附保證投資標的轉換至一般投資標的:「附保證投資標的之轉出金額」占「附保證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
(二)部分提領:「部分提領附保證投資標的之金額」占「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
之比例。
(三)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扣抵附保證投資標的之金額」占「附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
價值」之比例。
三十二、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請文件後,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
一般投資標的、配息停泊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及未投資金額,加計保證基準額後所得之金額。
三十三、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
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7年1月1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108年1月1日,第二保單週年日
為109年1月1日),以此類推。
三十四、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