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12 頁
國泰人壽飛揚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身故保證費用不分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採用同一費率,年紀小者貼補年紀大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52970 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國壽字第 105060002 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國壽字第 105080002 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5 日國壽字第 105100006 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國壽字第 106100027 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國壽字第 108060063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國壽字第 109010073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訂定,並參考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個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
債次級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九、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
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
一覽表中「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但第一次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險費乘以附表
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
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
十、身故保證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所需之成本,本契約之身故保證費用詳
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單行政費後的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