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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飛帆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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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飛帆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
(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980601日金管保09802525490
中華民國990901金管保品字09902527794
(99.11.03修正)
中華民國98092998090962
中華民國99032599030933
中華民國99090199090010
1001215100120010
1020301102030027
1020701102070017
1020809102080241
1030101103010013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方式及保費額度限制:繳費方式分為定期繳與躉繳二種,由要保人於投保時選定。
定期繳又分為年半年繳季繳及月所對應之定期保險費最低下限依序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六千元、三千元、一千元。同一保單年度內,總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要保人得申請
變更其定期繳費方式,但不得變更年繳化保險費金額。
躉繳之保險費最低下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
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詳如附件二)
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但「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淨保險
費,頇再扣除保證管理費用。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若係以支票繳交保險費者,
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六、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詳如附件一)
七、風險群組:係指本公司依投資標的之風險屬性,為本契約投資標的所區分之群組。其風險屬性由高
至低分別為:高風險群組、中風險群組及低風險群組。
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應符合附件一之風險群組投資比例之規定。
八、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九、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
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分配之日。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
後的第一個評價日進行配置,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
個評價日」
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總
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則包含
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及其他
法定費用。
十一、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四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當日期如無相當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日。
十五、保證遞延期間: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證提領期間開始日前一日止之期間。本公司不受理上
開期間之變更。
十六、保證提領期間: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提領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的期間。本公司不受理上
開期間之變更。
十七、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止之期間。本契約之年金累積
期間,為保證遞延期間與保證提領期間之和。
十八、保證管理費用:係指年金累積期間本公司用以維持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
及管理帳戶所需之費用。本契約保證管理費用率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保證管理費用於第一次投
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淨保險費中扣除;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
標的價值比例扣但本契約經復效者,「保證管理費用」改為每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之「管理
費」,以給付管理帳戶之所需。
十九、解約費用(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計算
標準詳請參附件)。本契約解約費用率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
二十、保證利率:係指保證遞延期間內,用以計算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及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基準額之年
利率。本契約之保證利率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且一經約定即不得變更。
二十一、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得參考
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二十二、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
帳戶價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二十四、年金金額: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應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六、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部分提領:係指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其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惟此部分提領不包含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之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繳付之限制及契約效力
繳費方式採定期繳者,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於保證遞延期間內,按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自通知到達日起逾三十日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費之交付。本契約之效力,除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應依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辦理外,餘不受影響。
第六條 計價貨幣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年金解約金
或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或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等) 以新臺幣為之。
本契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保證最低提領金基準額及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均以美元為其計價貨幣。
第七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依下列各款約定定之:
一、淨保險費及其利息之配置:
為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
二、保證管理費用之扣除:
為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
為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四、轉換費用之扣除:
為投資標的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五、年金給付:
為第一次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第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公司實際收受之各筆淨保險費(頇先扣除第一次保證管理費用)加計自收受前述保險費之日起
三家銀行各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帄均值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
一日所得利息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之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加計未投資淨保險費及其按前款三家銀行利率之
帄均值計算所得利息之和。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應將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則本公司以發函解除契約日之次一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部分提領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其投資標的單位數,但以申請時本公司所知之最新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詴算,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部分提領之金額,每次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二、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三、保證遞延期間內,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詴算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四、保證提領期間內,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詴算之保證最低提領金基準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本公司應依接獲通知之次一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部分提領金額依第七條第三款之匯率轉換為
等值新臺幣,扣除解約費用後給付。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減少部分視為本契約之部分終止。
第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四十之上限範圍,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
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
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本契約累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致保證最低提領金基準額為零,且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
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得先扣除本契約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與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將其所投資之全部或一部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配置之投
資標的,但轉換後投資標的所屬之風險群組,其風險屬性不得高於轉換前者。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各分配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以該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
依要保人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後,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
自轉出金額中收取轉換費用。但因第十四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不予收費,
亦不計入免收轉換費用之次數內。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詳如附件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本公司得於報主管機關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予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於限期內書面回覆其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於限期內書面回覆其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禁止轉入或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
制轉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並
按下列方式處理
依要保人於該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所屬風險群組中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
以作為該風險群組之應分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比例。
二、經終止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亦依前款約定辦理。
三、前二款情形,如同一風險群組中,要保人未指定其餘可供配置之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改依要保
人所指定之次一風險群組之投資標的比例配置;如次一風險群組中,亦無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可
供配置之投資標的者,則改依要保人所指定之再次一風險群組之投資標的比例配置,依此類推。
四、如「低風險群組」中,亦無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可供配置之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依附件一約
定之方式辦理。
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受理該投資標的之申購,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申購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得依前項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之處理方式,處理要保人之該筆申
購。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投資標的收益,扣除應扣除稅捐後,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依前項約定為投資者,依前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之特殊情事時,其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計算:
一、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配置,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申購或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申購或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辦
理轉換。
四、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第十七條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本契約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依下列方式每日計算,但不得為負值:
一、保證遞延期間內,係為自各該投資配置日起,將各筆保險費依第七條第一款之匯率轉換為等值美
元後,依保證利率以月複利方式計算,再將各本利和予以加總後之金額。但如依第五條第二項後
段約定,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費之交付者,則前述複利改計算至該項通知書上所載之最後
繳費期限止。
保證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前款保證最低身故金額與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二者取其大者。
三、保證提領期間內,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依前款定之。但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
額時,其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將等值減少。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辦理部分提領時或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二項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其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應按部分提領或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占提領或扣抵當時所有投資標的
價值總和,比例調降。
部分提領或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若有包含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則應先予以扣除後計算調降之
比例。
第十八條 保證最低提領金基準額及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保證提領期間開始日仍生存者,以保證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為其保證最
低提領金基準額。但保證提領期間內,要保人依第十一條辦理部分提領時或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二項
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前述之保證最低提領金基準額,應按部分提領或扣抵保險單
借款本息之金額,占提領或扣抵當時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比例調降。
部分提領或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若有包含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則應先予以扣除後計算調降之
比例。
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為前項保證最低提領金基準額乘以附件三之保證提領比例所得之金額。
第十九條 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之給付及申領
自保證提領期間開始日起,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日之投資標的淨值為基準,自保單帳戶價
值中依當時所知最新之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提領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額。本公司應於收齊要保人
之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依第七條第三款之匯率,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給付予要保人,最多給付至
保證提領期間屆滿時止。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本契約之年金給付開始日,為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營業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證期間。
本公司應將年金給付內容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惟實際年金給付內容,
仍應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狀況為準。
第二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依據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者,
本公司應將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於下列二種年金給付方式,選擇其一: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被保險人於
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多給付至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變更權利。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領文件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
要保人;但如收齊申領文件日之次一評價日,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大於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
總和者,本公司應依第七條第三款之匯率,將保證最低身故金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加計未投資之淨
保險費及其利息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折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而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加計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其利息)予要保人;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
帳戶價值(或給付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加計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其利息)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
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依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於返還
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而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則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時為準。
第二十五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所頇文件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所頇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於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承保年齡之上限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之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與應付之年金金額一併給付,並一次補足之。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當時本保險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七款、第二十五款或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
項第四款、第二十八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三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不足扣
單借逾復第十借款
限。
本契約經復效者,不再適用本契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保證最低提領金基準額及保證最低分期提領金
額之約定。
第二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該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為其
投資配置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
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附件一:投資標的
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應符合下列風險群組之投資比例規定:
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情形,本公司得逕將應分配保險費及經終止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
配置於下列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發行公司
計價幣別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富達美元貨幣基金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美元
※因故需變更時,則依報主管機關後之投資標的為準。
1: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或基金名稱)之使用,得
以「簡稱」代之。
2: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
投資金額減損。有關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基金的配息組成項目資訊,可至各投資標的之發
行公司網站中查詢。
風險等
級群組
各群組
投資比例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公司
計價幣別
高風險
群組
20%
安盛羅森堡 Alpha 基金-安盛羅森
堡環球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B
愛爾蘭安盛羅森堡
有限公司
美元
安盛羅森堡 Alpha 基金-安盛羅森
堡美國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B
愛爾蘭安盛羅森堡
有限公司
美元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球動力基金
F 累積股份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
美元
聯博-美國成長基金 A 股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元
中風險
群組
40%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A2 美元
(盧森堡)
美元
富達基金-全球成長與收益基金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美元
聯博-全球保守型基金 A2 股美元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元
低風險
群組
40%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A 美元配息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
(愛爾蘭)公司
美元
摩根國複合收益基-摩根美國
複合收益(美元)-A (入息)
(
)有限公司
美元
貝萊德環球政府債券基A2 美元
(盧森堡)
美元
附件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
為所繳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保費費用率為 3.5%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證管理費用
1.證管理費用率乘以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與
新臺幣 150 元之較大值為準於年金累積期間每月收取
每月之保證管理費用率如下表:
()保證利率為 0%
保證遞延
期間
躉繳
定期繳
保證提領期間
保證提領期間
10
20
10
20
6
0.12%
0.13%
10
0.10%
0.10%
0.10%
0.12%
20
0.08%
0.08%
0.09%
0.10%
()保證利率為 2%
保證遞延
期間
躉繳
定期繳
保證提領期間
保證提領期間
10
20
10
20
6
0.17%
0.17%
10
0.14%
0.14%
0.13%
0.14%
20
0.11%
0.11%
0.12%
0.12%
()保證利率為 3%
保證遞延
期間
躉繳
定期繳
保證提領期間
保證提領期間
10
20
10
20
6
0.22%
0.20%
10
0.18%
0.18%
0.16%
0.17%
20
0.14%
0.14%
0.15%
0.15%
2.本契約經復效者「保證管理費用」改為每月為新臺幣 150
之「管理費」,以給付管理帳戶之所需。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費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費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
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收取新臺
500 元之轉換費用。但因第十四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
申請轉換者,該次不予收費,亦不計入免收轉換費用之次數
內。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六)其他費用
目前無收取任何費用。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當要
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投資標的經理/管理機構可向要保
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
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
所屬公司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含部
分提領費用)
躉繳者
無。
定期繳者
解約費用係依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
提領之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及以後
解約費
用率
4%
3%
2%
1%
0
五、其他費用:無。
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安盛羅森堡環球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股票型
1.35
0.05
安盛羅森堡美國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股票型
1.35
0.05
天達環球動力基金
股票型
1.00
0.05
聯博美國成長基金
股票型
1.50
0.5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帄衡型
1.50
0.441
富達全球成長與收益基金
帄衡型
1.25
0.35
聯博全球保守型基金(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帄衡型
1.15
0.5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債券型
0.75
0.03
摩根美國複合收益基金
債券型
0.90
0.2
貝萊德環球政府債券基金
債券型
0.75
0.441
富達美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00
0.35
註:(1)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最高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數額係以 102 9 月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或
各該投資標的經理/理公司或總代理人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該投資標的經理/管理公司保有
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實際收取數額仍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之所載
或投資標的經理/管理公司通知者為準。
(2)摩根系列基金之保管費為經營及行政開支(包含信託管理費)
附件三:保證提領比例
保證提領期間
保證提領比例
合計
10
10%
100%
20
6%
120%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
為所繳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保費費用率為 3.5%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證管理費用
1.證管理費用率乘以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與
新臺幣 150 元之較大值為準於年金累積期間每月收取
每月之保證管理費用率如下表:
()保證利率為 0%
保證遞延
期間
躉繳
定期繳
保證提領期間
保證提領期間
20
10
20
6
0.13%
10
0.10%
0.10%
0.12%
20
0.08%
0.09%
0.10%
()保證利率為 2%
保證遞延
期間
躉繳
定期繳
保證提領期間
保證提領期間
20
10
20
6
0.17%
10
0.14%
0.13%
0.14%
20
0.11%
0.12%
0.12%
()保證利率為 3%
保證遞延
期間
躉繳
定期繳
保證提領期間
保證提領期間
20
10
20
6
0.20%
10
0.18%
0.16%
0.17%
20
0.14%
0.15%
0.15%
2.本契約經復效者「保證管理費用」改為每月為新臺幣 150
之「管理費」,以給付管理帳戶之所需。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費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費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五)基金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
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收取新臺
500 元之轉換費用。但因第十四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
申請轉換者,該次不予收費,亦不計入免收轉換費用之次數
內。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六)其他費用
目前無收取任何費用。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當要
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投資標的經理/管理機構可向要保
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
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
所屬公司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含部
分提領費用)
躉繳者
無。
定期繳者
解約費用係依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
提領之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及以後
解約費
用率
4%
3%
2%
1%
0
五、其他費用:無。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安盛羅森堡環球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股票型
1.35
0.05
安盛羅森堡美國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股票型
1.35
0.05
天達環球動力基金
股票型
1.00
0.05
聯博美國成長基金
股票型
1.50
0.5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平衡型
1.50
0.441
富達全球成長與收益基金
平衡型
1.25
0.35
聯博全球保守型基金(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平衡型
1.15
0.5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債券型
0.75
0.03
摩根美國複合收益基金
債券型
0.90
0.2
貝萊德環球政府債券基金
債券型
0.75
0.441
富達美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00
0.35
註:(1)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最高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數額係以 102 9 月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
各該投資標的經理/理公司或總代理人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該投資標的經理/管理公司保有
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數額仍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投資人須知之所載
或投資標的經理/管理公司通知者為準。
(2)摩根系列基金之保管費為經營及行政開支(含信託管理費)
(3)上述經理費及保管費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4)上述投資標的皆為美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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