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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
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三、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保險
成本、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純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
)及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
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以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自次
一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十四、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十五、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
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七、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
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
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
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
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八、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信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
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
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六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
他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
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四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
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
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
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六款方式計算至計
算日之金額。
二十五、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六、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
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七、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
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八、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
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6年1月1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107年1月1日,第二保單週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