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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長鴻遞延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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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長鴻遞延年金保險
(生存年金金額給付、重陽敬老保險金給付、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返還保險費)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
關規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9462809402050940號
94年111109402094550號
96年7月26日09602083930號
95年9月1日 0950252225B號
(96.08.29修正)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2年9月24日國壽字第92070493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國壽字第93030394號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國壽字第94080341號
95年 1月 20日 95010298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係指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要保人所繳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之
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其計算方式為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的期間內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五逐年複利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總和。
本契約所稱「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間內仍生存時,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
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生存年金金額及
重陽敬老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返還保險費」,係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逐年複利計算方式所得
之金額總和。
本契約採「年繳化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逐年複利計算之金額僅限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被保險
人身故時的「返還保險費」及年金開始給付時的「保證金額」二種。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六十日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自翌日起
按第十六條規定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
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未支領之年金餘額」,非本契約一定有給付之金額,會隨著被保險人身故時間點不同而減少。如
被保險人歷年已經領取的生存年金金額及重陽敬老保險金的總和已經超過「保證金額」,即無「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將「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
將本公司所「返還保險費」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生存年金金額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應將本公司所給付的「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並應
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生存年金金額,並補足其間未付生存年金金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九條 生存年金金額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一0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每
年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條 重陽敬老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七十、八十、九十及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除給付生存年金金額外,本公
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生存年金金額的三倍,給付重陽敬老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 「返還保險費」或「未支領年金餘額」給付之限制
要保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公司不予「返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保證金額給付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一次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項情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二條 「返還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申請「返還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三條 生存年金金額及重陽敬老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每年申領生存年金金額給付或於約定時點申領重陽敬老保險金時,
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繳保險費或「返還保險費」
,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開始給付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生存年金金額。
第十五條 減少生存年金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生存年金金額,但是減額後的生存年金金額,不
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年金開始給付後,不得申請減少生存年金金額。
第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在繳費期間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年金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
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單上所記載之生存
金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要保人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約定計算「保證金額」或
返還保險費」時,是改按減額繳清保險的年金金額所對應的「年繳化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逐年複利計算所的金額之總和。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
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書面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與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
二點二五)為基礎,按本契約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附件所列之紅利分配利率(加權平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
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九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至繳費期滿超過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
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其生存年金金額由其財
管理人代為受領,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利差紅利:以「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三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乘以「期
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國泰人壽長鴻遞延年金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生存年金金額
投保
年齡
10年期 60歲滿期 65歲滿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5446 36489
1 35271 36324
2 35095 36156
3 34918 35986
4 34738 35814
5 34556 35638
6 34372 35460
7 34185 35278
8 33995 35094
9 33803 34906
10 33608 34715
11 33410 34521
12 33209 34324
13 33005 34124
14 32800 33921
15 32592 33716
16 32381 33508
17 32168 33296
18 31954 33083
19 31738 32867
20 31520 32650 4753 4755 4315 4103
21 31301 32430 4924 4932 4442 4237
22 31082 32207 5105 5118 4576 4378
23 30862 31985 5295 5315 4717 4526
24 30640 31760 5497 5523 4865 4682
25 30419 31533 5711 5744 5024 4845
26 30199 31301 5937 5978 5191 5018
27 29974 31064 6179 6227 5368 5200
28 29745 30822 6437 6492 5554 5392
29 29511 30576 6712 6776 5751 5595
30 29272 30329 7006 7079 5959 5811
31 29030 30081 7321 7404 6180 6039
32 28788 29832 7658 7752 6415 6282
33 28548 29582 8021 8128 6665 6540
34 28308 29334 8413 8532 6931 6816
35 28069 29087 8838 8970 7216 7110
36 27831 28839 9299 9445 7520 7425
37 27598 28594 9801 9963 7847 7764
38 27366 28352 10349 10528 8198 8127
39 27137 28112 10951 11148 8576 8520
40 26913 27874 11613 11831 8985 8944
41 26697 27646 12345 12588 9429 9404
42 26486 27422 13160 13430 9911 9905
43 26283 27199 14071 14372 10440 10453
44 26089 26972 15097 15433 11022 11056
45 25890 26739 16263 16637 11663 11719
46 25685 26501 17059 17531 12371 12453
47 25473 26262 18557 19082 13159 13269
48 25253 26031 20306 20893 14039 14182
49 25049 25813 22374 23034 15035 15210
50 24857 25606 24857 25606 16165 16376
51 24679 25412 16719 17083
52 24520 25234 18159 18579
53 24384 25084 19840 20324
54 24284 24959 21830 22389
55 24222 24867 24222 24867
56 24210 24816
57 24191 24755
58 24166 24682
59 24133 24652
60 24084 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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