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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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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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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
費撥打
02-2162-6201
0800-211-568
子信箱
(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4.09.30 國壽字第 104091078 函備查
106.01.01 國壽字第 106010045 函備查
108.12.3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函修正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19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第三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
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
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合格的醫院或診
所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特定
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
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者,
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四條 傷害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本附加條款第三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
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
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五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六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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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地區
美加
日本歐洲紐澳
其他地區
調整係數
300%
150%
100%
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年繳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
型別
經濟型
豪華型
保額
150
200
保費
3300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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