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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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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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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
付費撥打
02-2162-6201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4.09.30 國壽字第 104091077 函備查
106.01.01 壽字第 106010041 函備查
108.12.3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函修正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193 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
本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
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
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
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附
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
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
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
罪意外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
公司按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日額保
險金。
第四條 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
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因此蒙受燒燙傷或其他意外傷害,於醫院燒燙
或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
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一)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實際
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燒燙傷、
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第五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載明住、出院及進、出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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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第六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
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一: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
地區
美加
日本歐洲紐澳
其他地區
調整係數
300%
150%
100%
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表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 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國泰人壽鑫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年繳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
型別
經濟型
豪華型
保額
1500
2000
保費
1830
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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