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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傷害醫療日額、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4 年 9 月 30日國壽字第104 091 0 7 7 號
中華民國1 0 6 年 1 月 1 日 國壽字第1 0 6 0 1 0 0 4 1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新留學御守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留學御守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
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
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
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附
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
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
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
罪意外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
公司按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一)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日額保
險金。
第四條 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
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因此蒙受燒燙傷或其他意外傷害,於醫院燒燙傷
或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
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實際住
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燒燙傷、加
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第五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